海南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2017-03-14 09:40:58|來源:海南新聞網|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近日印發。意見明確三類人群可享受特困救助。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救助,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3倍。

  救助供養對象

  具有海南省戶籍的城鄉老年人

  殘疾人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申請審批程式

  1、申請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填寫《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2、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

  3、評議

  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包村幹部或社區相關人員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議,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

  4、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全面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5、公示

  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評議通過後和縣級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後分別進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收入情況等進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於7日。

  6、資金髮放

  通過省財政惠民補貼“一卡通”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並按月撥付資金,直接支付到個人帳戶。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直至完成學業。

  救助供養內容

  基本生活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基本照料對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的對象,在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間給予必要的照料服務。

  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喪葬服務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救助供養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

  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3倍。

  照料護理標準

  對失能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本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倍,對半失能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本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

  喪葬費標準

  原則上不超過特困救助供養人員12個月的基本生活費。

  救助供養形式

  分散供養

  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同時明確責任,簽署監護協議。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集中供養

  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對智力殘疾或患有精神障礙的特困人員,應指定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接收;未滿16周歲的,一般應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溫馨提醒

  意見明確,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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