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滿12歲兒童租賃共享單車

2017-04-20 11:00:15|來源:海南日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張曦晛

  記者從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了解到,今天海口原則審議通過了《共享單車規範管理實施方案》(下簡稱《方案》)和《支持和鼓勵共享單車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方案》和《意見》明確了政府、企業、使用者三者在管理、運營、使用共享單車方面的職責和義務,以促進共享單車在海口健康有序發展。

  據統計,自2017年1月24日快兔共享單車1000輛首次進駐海口,至今已有近4萬輛共享單車在海口運營。由於部分共享單車使用者不文明行為,造成車輛亂停放影響市容市貌的情形。因此海口有必要出臺政策對共享單車進行規範管理。

  《方案》和《意見》要求,海口相關職能部門在單車管理上要主動作為。明確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編制共享單車停車區域規劃;市發改委牽頭編制城市慢行系統規劃;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共享單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市公安局對共享單車被人為破壞、盜竊、以詐騙為目的篡改二維碼及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通過發佈監測報告等方式,對運力進行動態監測和投放指導。市環衛局發動環衛工人對違規停放的共享單車予以歸位。

  同時,海口將共享單車管理納入“門前三包”管理,發揮臨街單位的監管作用。違規停放的單車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無法查出的及時反饋相關單位。

  在企業運營方面,《方案》和《意見》規定,在海口從事共享單車經營的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和投訴處理、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註冊、租賃共享單車服務;在非公共區域(住宅、辦公等單位用地內)自行設置單車停放區域,應徵得該區域管理單位同意。

  另外,企業應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險等保險,並有一定的賠償額度。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收取押金的需設立押金專用賬戶,接受第三方監管,保證專款專用。

  作為租賃共享單車的使用者,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騎行、規範停放,愛護共享單車和停放設施等財物。不應將共享單車停放在封閉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內部。

  使用者故意損壞、篡改二維碼、盜竊共享單車或者違反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違規停放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並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方案》和《意見》同時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就共享單車亂停亂放、不合理收費等不正當行為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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