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7年5月1日,《海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今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並對登記和備案的條件和要求進行了明確。
包裝需要標注“小作坊食品”
《辦法》明確對食品小作坊進行了界定,要求小作坊應當在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産地址、生産者名稱及聯繫方式,並清晰顯著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對難以包裝和標識的食品,應當在小作坊備案時予以説明。小作坊向商場超市、食堂和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産經營的食品,應當提供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小作坊將建誠信檔案
《辦法》要求市、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誠信檔案和經營異常名錄。誠信檔案要詳細記錄小作坊備案、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容易發生問題的小作坊增加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頻次,督促其自覺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小作坊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市、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提示。
生産國家禁止食品最高罰3萬元
《辦法》禁止小作坊生産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製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等。小作坊生産經營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産經營食品的,其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政府負總責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小作坊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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