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過戶起糾紛 物業停了他的水電

2017-07-06 16:56:04|來源:南國都市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張曦晛

  因購買房子過戶過程中發生糾紛,物業根據賣房人的要求,把水電斷了。因為這事,王顯(化名)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2015年12月,海口的王顯向浙江的唐建(化名)夫婦購買了海口海甸島的一套房子,房屋總價93萬多元。王顯付了大部分款項,餘款雙方約好等2016年1月辦理過戶手續時再支付。但是,唐建夫婦也是貸款購買的房屋,他們沒能及時向銀行歸還剩餘貸款及解除房屋抵押手續,過戶手續未能如約辦成。因為還在浙江工作,唐建夫婦回去了浙江。2天后,唐建通過快遞將房屋鑰匙送交給了王顯,王顯隨後辦理了房屋交接,但仍未結清全部房屋款。

  王顯接收了房屋,開始訂購櫥櫃等物品,準備對該房屋進行一些改裝。但就在這個時候,物業根據房主唐建的要求,斷了他的水電。

  王顯起訴了唐建夫婦,海口中院終審判決唐建在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後30日內將房屋過戶到王顯名下。這時候,王顯再次要求物業通水通電時,物業又要求王顯將之前的物業管理費交清。無法協商之下,王顯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立即通水通電等。

  法院判決:

  物業斷水斷電構成侵權

  美蘭區法院認為,經法院判決唐建夫婦須于房屋抵押登記撤銷之日起30日內協助王顯辦理過戶手續,王顯已經成為涉案房屋的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規定,被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單位,對房屋斷水斷電,構成侵權。王顯訴求被告恢復對房屋供水供電,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恢復對涉案房屋的供水供電,駁回王顯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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