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種慢性病在鎮衛生院可拿藥報銷

2017-07-21 11:11:45|來源:南國都市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杜娜

  原標題:在鎮衛生院社區醫院可拿藥報銷

  從7月21日起,慢性病患者不僅可以在二級以上(市縣級醫院)醫院診斷,在一級醫院(鎮衛生院、社區醫院)也可以診治和拿藥報銷了。近日,海口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海口市新農合慢性疾病門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海口市參合農民憑證可就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慢性病診治及用藥。

  海口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主任郝新華表示,為進一步滿足參合農民就近就醫需求,引導參合農民向基層就醫的流向,推進海口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和緊密型醫聯體建設,海口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印發了該《通知》。

  根據《通知》,一、二級(含)以上公立定點醫療機構可進行慢性疾病的確診及審批。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申領慢性病審批表並經確診和審批蓋章後,持慢性病審批表及診斷所患慢性病住院病歷首頁及出院病歷小結(或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以及與確診相關的輔檢資料,到區合管辦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病例,由區合管辦發放《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醫療證》,參合居民憑證可就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慢性病診治及用藥。

  有條件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均可對納入海口市新農合慢性疾病管理的28種慢性疾病進行診治及用藥。

  《通知》要求,各定點醫療機構需嚴格按照《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門診管理暫行規定》及《海南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不得濫用藥物,開大處方,要規範醫療行為,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正確引導參合患者就醫。

  此外,各區合管辦要加強對醫藥費用審核。各定點醫療機構如開具與患者所患慢性病治療無關的藥品或進行其他違規診療行為,區合管辦可根據省及市新農合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參合農民發生的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病費用,不設起付線。

  28種門診慢性病補償標準

  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療、腹膜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

  可補償的門診費用直接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比例及封頂政策執行;

  腦中風(偏癱)、帕金森氏綜合症、高血壓(Ⅲ期)、糖尿病(並發癥)、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肝膽、泌尿系統結石(震波碎石治療)、肝硬化(失代償期)、小兒腦性癱瘓(門診康復治療)、心臟病併發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重症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地中海貧血、性早熟、銀屑病

  不分醫院等級按60%的比例補償,年度補償總上限6000元

  老年性白內障(晶體植入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結核病(活動期)、強直性脊柱炎

  不分醫院等級按60%的比例補償,年度補償總上限2400元

  注:同一患者患有兩種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種疾病標準支付。

  參合農民在進行認定的慢性病病種門診診治期間,發生其他疾病,按照《實施辦法》中門診或住院的相關規定執行,所發生的全部補償費用均包含在最高封頂線內。患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的0至14歲兒童(含14歲)門診化療費用,計入住院補償範圍。

  慢性病申報辦證程式

  參合農民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或)村委會證明、《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以下簡稱《合作醫療證》)、原有的住院病歷和(或)診斷證明以及與確診相關的輔檢資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到海口市新農合定點的三級或省級專科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部門申領慢性病審批表。

  參合農民在領表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科室進行慢性病確診,診斷醫生在慢性病審批表上作出診斷意見並簽名,然後由專家組組長(專業科室業務主任)作出疾病診斷意見並簽名。然後由醫保部門作出意見並加蓋公章。

  經新農合定點的三級或省級專科定點醫療機構所確診的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審批表及診斷所患慢性病住院病歷首頁、出院病歷小結、診斷證明以及與確診相關的輔檢資料,到區合管辦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病例,由區合管辦發放《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醫療證》(以下簡稱《慢性病醫療證》)。

  《慢性病醫療證》在參合年度內有效,即有效期為1年。下年度繼續參加新農合,按上述程式申報、確認並加蓋區合管辦“年審合格”公章;下年度未參加新農合的,《慢性病醫療證》自動作廢。

  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程式

  參合農民因患有本規定所列舉的慢性病種,在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合作醫療證》、《慢性病醫療證》

  定點醫療機構醫生在接診慢性病時,必須嚴格審核以上資料,核對就診人身份後進行相關診療,確定所患疾病為本規定所列舉的慢性病病種後,根據《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要求,開具新農合專用處方和相關輔檢單據。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慢性病時所發生的診療費用,按本規定制定的補償標準,直接減免慢性病患者的門診診療費用,然後,定點醫療機構按月向區合管辦報送相關報賬資料進行審核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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