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過修改《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對環境保護提出更高更嚴要求
7月21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對我省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這是我省環境保護條例時隔5年後的再次修改。
據了解,《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自2012年修訂實施以來,對保護、改善我省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省,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法是對接上位法的需求和適應當前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要求。2014年4月,新《環境保護法》修訂出臺,在立法理念、監管方式、公眾參與和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規定。近年來,國家還相繼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而作為海南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環境品質,也迫切需要更強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撐。
修改後的《條例》,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與管控要求、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等環境保護方面都做出相應的調整,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將環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規,以完善環境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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