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了《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除了中小學13個收費項目(農村地區除外),中職學校9個收費項目外,其他未納入目錄的,學校一律不得收取費用。《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原則
據介紹,《辦法》裏所稱的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辦法》指出,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家長自願的原則。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收費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出意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兩部門共同報省政府審定後公佈。未納入目錄的收費項目,學校一律不得收取。
收費要根據目錄進行
根據目錄,地級市城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共13項。其中,服務性收費5項:小學學生伙食費、校車費、校外活動費、軍訓伙食費、熱水費(洗澡用水,不含學生飲用的開水);代收費8項:補辦證(卡)費、教材費、電影費、作業本費、考試費、體檢費、中小學生校服費、住宿使用空調電費。
按目錄,中職學校可進行的服務性收費共4項,具體為:檔案查詢費、學生體檢費、培訓費、熱水費(洗澡用水,不含學生飲用的開水);代收費5項,具體為:軍訓服裝費、教材費、超定額水電費、考試費、補辦證(卡)費。
試卷、班會等不得納入收費
《辦法》規定,中小學校不得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班會、取暖、降溫、飲水(含飲用熱開水)、校園安全保衛、學生保險、單車保管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強制學生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誌;不得將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不得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同時,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前,應書面徵求學生家長和學生意見,收取後應向學生家長髮放收費結算單,接受學生家長監督。同時,將收費依據文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用途和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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