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地稅局出臺《關於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下簡稱《公告》),對海南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因公車改革而取得的個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准予以規定。《公告》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公告》指出,企事業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海口、三亞、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適用的單位範圍為: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單位。適用的人員範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該《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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