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等問題咋審理?最高法新規徵求意見
信用卡透支或不再全額罰息
昨日上午,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明確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領域的司法實踐問題。
信用卡全額罰息 有望打破
意見稿針對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提出兩種方案,方案一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指出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90%,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信用卡的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及分期付款手續費等,人民法院支持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不予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
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承擔 偽卡交易損失 法院將不支持
關於偽卡交易問題,意見稿明確,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舉證證明持卡人對信用卡偽卡盜刷具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的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發卡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應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安全缺陷被盜刷,非銀行支付機構應賠償損失
關於網絡盜刷問題,意見稿提出,發卡行與持卡人簽訂銀行卡合同時,未告知持卡人銀行卡具有網絡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發卡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展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平臺關聯銀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與發卡行就上述網絡支付條款達成合意為由,主張不承擔銀行卡網絡盜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網絡支付功能存在並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意見稿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設定的網絡支付身份認證方式、使用的網絡支付系統、設備等具有安全缺陷導致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據此請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稿明確,因同一網絡盜刷行為,持卡人向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任一主體請求賠償,已經獲得賠償的部分,再向其他主體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追訪
銀行提供“容差容時”服務
2013年7月,《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開始執行,該公約要求銀行設置一個至少為10元的“緩衝額”,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於這一金額時,應當視同全額還款,銀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帳單;晚還款3天以內也將視為按時還款。
不過,各銀行實施標準有所區別。但這些措施仍然沒有改變“全額罰息”的本質,即只要持卡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全部還清,欠款超過10元仍會面臨著以全額計算的罰息。 (綜合中新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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