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12年未過戶 提出異議為時已晚

2018-08-03 10:00:35  來源:河南日報  責編:趙瀅溪

  8月2日9時50分,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隨著該院黨組書記、院長于東輝一聲令下,鄭州兩級法院集中騰房行動開始,1400余名執行幹警登車出動,奔赴各執行現場。

  記者跟隨鄭州市中院執行2組來到南陽路某小區,在這裡要執行一套150多平方米的複式房屋。該案中,某建築公司是申請執行人,河南三星置業有限公司是被執行人,居住在這裡的李女士是案外人。

  執行幹警向李女士出示了證件,並告訴她,當天必須騰空搬離。

  “我花8萬多元買的,住了12年,讓我搬到哪兒去?”李女士情緒激動地説。“從4月份張貼遷出公告到現在,法院已經是第三次告知你騰房了。你提出的執行異議訴訟被法院駁回,判決也已經生效。”該案執行法官司曉營邊説邊拿出相關法律文書。

  “是開發商不辦理過戶,我們不搬。”李女士的兒子也站出來説道。法官繼續向他們耐心解釋:“在這套房屋被查封之前,你和開發商沒有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利,與現在要執行的案件沒有關係。”

  無論法官怎麼勸説,李女士母子堅決不騰房,於是執行幹警依法對兩人採取強制措施。在警車上,執行長杜虎繼續做思想工作,反復講解相關法律,並站在李女士的角度幫助她分析利益得失。

  “強制措施不是目的,能爭取和解的法院都會盡力做工作,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徵得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理解,定紛止爭。”司曉營説。

  下午2時,在法官、律師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李女士終於簽訂了執行和解書,李女士需代替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付70萬元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為什麼交了錢,住了12年的房子卻不是自己的?面對記者採訪,法官這樣解釋:“李女士有權利提出執行異議,但是否得到法院支持,這要看具體的案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係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李女士未簽訂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支付房款不到全款的30%,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的情形,因此,她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廣大買房者一定要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如果發現開發商遲遲不履行合同,一定不要大意,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止損。

  騰房行動當日,50余名人大代表、律師代表及媒體記者受邀見證。當天,鄭州兩級法院共計騰空涉案房屋185套,案值2.37億元。下一步,這些房屋將依法進入司法拍賣或者交付程式,儘快實現當事人權益。(記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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