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朝陽區檢察院發佈白皮書,梳理金融犯罪新特點、新趨勢 防範理財陷阱,穿透式監管鬚髮力
12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發佈金融檢察白皮書,全面梳理金融犯罪新特點、新趨勢。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10個月,朝陽區檢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審查逮捕案件703件1170人、審查起訴案件555件1467人,案件總量及涉案人數均同比增長三成左右。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仍然是金融犯罪的“重災區”,佔同期金融犯罪案件總量的85%。案件類型則逐漸呈現多元化趨勢,以P2P、私募基金為犯罪手段的案件增長較快。
對此,朝陽區檢察院建議,相關部門應提升金融監管能力,強化金融犯罪打擊力度,探索建立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資産處置機制,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隱蔽性、欺詐性特徵凸顯
白皮書顯示,今年以來,非法集資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涉案金額屢破新高,涉案範圍更加廣泛,大要案頻現。在朝陽區檢察院受理的非法集資審查起訴案件中,涉案金額過億元的就有84件,其中,涉案金額超過5億元的15件,超過10億元的7件,超過100億元的2件。
此類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翻新,隱蔽性、欺詐性特徵更加明顯。在趙某某等集資詐騙罪一案中,涉案公司以炒黃金現貨、期貨等為由包裝理財産品,這類投資理財産品專業性強,很容易誘人陷入圈套。
犯罪分子還抓住投資群眾對“保本”的底線要求,將非法集資包裝成借貸、股權投資、購物、辦理年卡等正常等價交易行為,誤導投資群眾,再以高息、回購、返現、附贈商品等形式承諾高額利息,環環相扣引誘投資人踏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金融行業高精尖人才聚集,非法集資犯罪主體也呈精英化趨勢。”朝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春妹説,金融犯罪也呈現組織化、集團化的特徵,金融犯罪集團層級分明、組織架構完備,常常以産業鏈形態運作。
近年私募基金犯罪增長較快,風險逐步顯現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確立以來,私募基金領域創新活力持續迸發。一些非法集資公司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合規私募基金機構在募集、使用資金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突破監管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朝陽區檢察院辦理的“華融普銀案”為例,被告人蔣某、董某夥同他人成立了兩家公司,借發行理財産品、投資項目為名,以高額年回報率、返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直到公司因無法兌付到期錢款而案發。經審計,兩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55億余元資金,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34億余元。
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向社會大眾宣傳。但犯罪嫌疑人不僅對投資人、投資金額等不作任何限制,而且通過各種虛假宣傳吸引投資,甚至與投資人簽訂股權回購協議、讓關聯公司出具擔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資者對投資風險的顧慮。一些在金融活動中承擔現金支付、結轉,資金審計,法律諮詢服務等職能的第三方機構違規操作,也助長了非法集資、套路貸等犯罪行為。
近兩年,網絡借貸平臺逐漸進入風險集中釋放期,涉網絡借貸平臺刑事案件數量猛增。據白皮書披露,2019年,朝陽區檢察院受理的涉案金額超過億元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P2P網絡借貸平臺案件就有23件,佔案件總量的27%。
建議探索建立資産處置機制,提升追贓挽損效率
“分析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金融法律供給與金融發展需求不平衡、現代科技監管手段應用不足、刑事處罰威懾力不足等主要問題。”吳春妹認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手段較為單一,穿透式監管難以實現,發現風險和防控風險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從司法實踐看,部分金融違法犯罪違法成本較低,難以形成有效震懾,重復犯罪時有發生。以非法集資犯罪為例,集資詐騙罪的證明標準較高,司法機關一般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但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為十年有期徒刑,二者差距巨大。而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儘管犯罪數額從幾百萬元到上億元不等,但量刑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難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
對此,吳春妹建議,司法機關與金融監管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完善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會商研判等機制建設,構建金融犯罪打擊合力。同時,合理區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界限。
“金融犯罪,追贓挽損是重要一環。大部分涉案公司在案發後,剩餘資産很難覆蓋全部投資金額,查封、凍結、扣押範圍較為有限,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直至服刑完畢也無法償還投資者損失。吳春妹建議,應當探索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資産處置機制,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提升追贓挽損效率。《 人民日報 》(2019年12月18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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