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為救人致殘 賠償責任誰來負?

2016-07-27 10:14:34|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事發經過: 修理廠裏受傷致殘

  30歲出頭的計程車司機李明本來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父母退休,妻子賢惠,兒子活潑可愛。2015年6月16日下午,他與往常一樣去開計程車,沒想到一場災難悄然來臨。

  當天下午,車行至東郊田家灣突然出現故障。李明給車主王強打電話,王強指示李明去一汽修廠修車。李明將車開到修理廠。經過幾小時的等待,修理工説馬上就修好了,讓他取車。於是,李強走到升降機旁等待。突然,升降機失控泄壓,車身向一側傾斜,眼看著砸向正在車底工作的一名修理工。危險時刻,李強沒有多想,迅速上去拉修理工,結果修理工脫離了險境,他自己卻被下落的汽車壓倒了……

  李明被送到醫院時已經休克,全身多處骨折,肋骨斷了8根,腰1椎體被壓碎,壓斷了神經,導致他肚臍以下的部位全部失去知覺。修理廠老闆墊付了8.5萬元醫藥費之後,悄悄將修理廠轉讓處理,銷聲匿跡。這時,李明的家人找到車主王強,但王強的態度也很明確:“他是在修理廠出的事,而且他是去救修理廠的人被砸的,這跟我有啥關係呢?”

  法律關係:僱主應當承擔責任

  無奈之下,李明的父親找到了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經法律援助律師多方調查,終於理清了事情的發生經過和其中的法律關係:車主王強雇傭司機李明為其開計程車,並向李明支付工資。李明發現車輛有故障,在王強的指示下來到一家沒有資質的三無修理廠修車,在取車過程中發現修理工有危險,李明本能施救,結果導致二級傷殘。其一,修理廠是侵權人,李明是受害者;其二,車主王強是僱主,李明是僱員,僱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

  庭審情況:原告被告分歧較大

  於是,李明將王強及計程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分歧較大。車主王強表示,李明受傷是因見義勇為救人所致,不是職務行為,和他沒有關係,不應當承擔責任。而計程車公司認為,公司與王強是計程車承包關係,與李明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原告方則認為,王強雇傭李明開計程車,是典型的雇傭關係,李明在雇傭活動中受傷,王強應當承擔責任。計程車公司對王強雇傭的司機有一票否決權,其實質就是計程車公司授權王強雇傭李明,形成共同雇傭,且計程車歸公司所有,公司是實際的受益人。因此,原告堅持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調解:車主先賠償再追償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雇傭關係成立,李明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是受僱主指示前去的,僱主應當承擔責任,但他在救人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自己受傷,李明應當承擔此次事故40%的責任,其餘60%的責任應由僱主王強承擔,由王強支付李明賠償702369元,計程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案件二審開庭過後,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並最終確定了由王強承擔賠償責任,計程車公司先墊付部分賠償款項,最後啟動向修理廠追償的一攬子調解方案。上月初調解書籤字的當天,王強就將5萬元現金交給李明家人,並約定剩餘款項逐年支付,李明通過法律援助依法獲得了賠償。(案件當事人均係化名)

  僱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傷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係是指僱主與僱員約定,由僱員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邵美利律師介紹,在實際生活的雇傭關係當中,自然人雇傭自然人的情況較為普遍,也就是人們俗稱的“打零工”。

  比如在城裏常見有在街邊攬活的進城務工人員,受僱主雇傭刷墻一天,僱主支付一天工錢。或在農村地區,一家需要蓋房,臨時雇傭幾名鄉黨幫忙蓋房,按天結算工錢。這些都屬於比較典型的雇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記者 高雅 實習生 陳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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