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擬修訂 遊客遭強迫購物可退貨款

2016-08-03 09:30:45|來源:新華社|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8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涉及到旅行社,旅遊網站,以及遊客本身詳細對當前旅遊業出現的問題做了規定。特別針對近些年頻發的強迫購物、不合理低價、遊客不文明行為等問題,並首次明確旅遊網站提供虛假信息也需擔責。

  肅清旅行社“不文明現象”

  提及“低價遊”似乎是業界的痛點,各地政府都在用重拳整治、嚴厲打擊的態度,禁止近年來頻頻發生的低價遊強迫購物、打傷遊客事件,然而每逢旅遊黃金期,這種痛聲仍不覺于耳。此次條例明確規定若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等行為。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條例中還規定對於不合理“低價遊”滋生出強迫購物,遊客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條例》指出,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並與旅遊者協商一致,由旅遊者簽字確認。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讓文明出行吃顆“定心丸”

  雖然《條例》目前還處在送審和徵求意見階段,但它對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約束,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它的出現,適應旅遊市場形勢的發展,更適應提升遊客素質的需要。

  《條例》指出,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旅遊網站”不再是漏網之魚

  旅遊網站已經成為民眾出行的首選,而近年來出現的旅遊糾紛主要集中在旅行社、航空、酒店和景區等方面,其中涉及退款退貨、旅行社不按合同履約、導遊誘導購物等問題投訴較多。投訴數量較第一季度有所上漲,較去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7.8%,此前國家旅遊局並未對在線旅遊做出特別具體的規定,但目前在線旅遊市場火爆,這次條例的修訂是非常及時的。

  目前,市場上存在眾多在線旅遊網站,本身並不提供産品,而是讓遊客通過網站的平臺去預訂購買其他旅行社等供應商的産品。對於這類網站,條例中規定:旅遊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遊合同與旅行社産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旅遊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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