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這14類證明 派出所不再開具

2016-08-12 10:13:21|來源:新華社|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一家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類似這樣群眾辦事中的“煩心事”,今後有了解決之策。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戶口遷移情況等數類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數類事項由派出所視情予以開具,而居民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數類證明將由相關職能部門開具。

  這14類證明 派出所不再開具

  根據意見,9類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具體包括:

  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5類憑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證明。

  具體包括:

  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登出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這6類證明 須由相關部門開具

  對於那些公安機關職能之外的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證明,意見指定了負責部門並明確了辦理方法。

  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這些證明 派出所將視情況開具

  對於親屬關係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無法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意見要求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意見明確,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在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及戶口登出證明方面,意見要求,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登出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登出,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在無犯罪記錄證明方面,意見指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此外,意見也對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等證明的開具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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