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物價局:小區供熱價格時間時段應公示

2016-10-20 09:47:41|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為規範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價格行為,引導供熱單位合理制定或調整供熱價格。昨日,西安市物價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區縣、開發區物價部門及供熱單位做好自備鍋爐供熱價格協商公示工作。供熱單位在向業主收費前,須將供熱價格方案在小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價格屬市場調節價,由供熱單位與小區業主在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供熱單位依據陜西省物價局《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成本核算辦法》核算上年度供熱成本費用,擬訂本年度供熱價格方案(新建小區可參照區域內同類型、同規模供熱單位的供熱價格進行測算,擬訂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居民小區及供熱服務的基本情況;擬訂的供熱價格、每天供熱時間及時段、收費方式等;上年度總用熱量和熱費收支情況、成本核算情況以及供熱價格等。

  供熱單位應將擬訂的供熱價格方案與業委會(或有相同職能的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充分協商溝通,形成一致意見。

  沒有業委會的居民小區,供熱單位可以採取入戶、問卷等方式徵求業主(用熱人)對供熱價格方案的意見,並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用熱人)同意、簽字。

  供熱單位與業主(用熱人)雙方就供熱價格方案難以協商一致時,根據《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供熱單位在向業主收費前,須將已協商達成一致的供熱價格方案在小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為:供熱價格、每天供熱時間及供熱時段等。供熱價格不變的,供熱單位須在收費前于小區的醒目位置向業主公佈供熱價格信息。採暖期結束後,供熱單位應在兩個月內向業主公示熱費收支決算情況。

  西安市物價局要求,各區縣物價局要認真做好安排部署和監督檢查,對突出的供熱價格矛盾要及時做好規範協調及疏導工作。(記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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