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6萬餘元 洋縣水利局原局長獲刑

2016-11-11 09:09:17|來源:人民網|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近日,漢臺法院公開審理了洋縣原水利局局長史魁受賄一案。因犯受賄罪,被告人史魁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史魁任洋縣水利局局長不久,洋縣黃安鎮張堡村村主任張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史魁,並請其幫忙安排水利工程,史魁答應幫忙。2012年底,張某借用渭河工程局的資質中標承攬了洋縣龍亭鎮吳家山村供水工程。2013年上半年,張某聽説洋縣水利局又有一批供水工程要招標,便找史魁幫忙安排工程,史魁答應幫忙。2013年8月,張某借用陜西達禹建司的資質中標承攬了洋縣磨子橋鎮三台村供水工程。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張某為了感謝史魁在其承攬工程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到史魁家中,將2萬元現金送給史魁妻子光某,光某予以收受,並告知了史魁。2013年12月,張某借用勉縣水利工程隊的資質中標承攬了洋縣黃家營鎮三岔村供水工程。

  2015年9月,洋縣水利局下設的洋縣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項目辦公室,發佈了陜西省2015年度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洋縣項目開始招投標的信息。洋縣個體老闆馮某得知此信息後,想參與該工程的投標。為了請被告人史魁在招投標時給予幫忙,馮某于9月的一天,在洋縣黨水河水庫附近史魁所開的黑色桑塔納轎車內送給史魁5萬元現金,史魁答應幫忙並予以收受。2015年11月,馮某借用陜西盛基水利水電公司資質順利中標承攬了陜西省2015年度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洋縣項目1標項工程。

  漢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史魁身為洋縣水利局局長,利用職務之便,在水利工程建設招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親自收受或通過其妻子光某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61000元,被告人史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魁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故判決被告人史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萬元 ;對被告人史魁收受的贓款661000 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漢臺法院 偶洋 姜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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