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體育局副局長被警方認定5次嫖娼 本人否認

2017-02-21 09:38:12|來源:西部網|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原標題: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被警方認定5次嫖娼 本人均否認

  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孫興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稱,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發現孫興華還有嫖娼行為。在孫興華被取保候審後,警方又以嫖娼將他行政拘留,隨後孫興華被“雙開”。行政拘留結束後,警方以孫興華多次嫖娼將其“收容教育”。

  孫興華獲釋後,認為自己沒有涉毒的刑事案件,更否認了嫖娼。於是,孫興華和警方的行政訴訟案拉開序幕。

  51歲的孫興華最終被警方認定有過5次嫖娼案,最早的一次是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後3次均在2014年。孫興華對於5次嫖娼均予以否認。

  記者記者調查發現,孫興華的前兩次嫖娼處罰決定書上,均沒有他的簽字,而且兩次給予的經濟罰款,也沒有見到孫興華的繳罰款票據;後3次嫖娼警方也沒有抓到現行。

  舅舅冒充嫖客釣出當小姐的外甥女?

  孫興華已就後3次嫖娼案,和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打起行政官司。對於孫興華的零口供,公安臨渭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孟渭舟説,“如果警方敗訴,我願意脫下警服”。

  按照警方的説法和記者記者根據有關案卷卷宗的記載來看,孫興華進入警方的視線,緣于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傳奇經歷。

  2014年11月9日淩晨零點左右,36歲的渭南人蔣某向110報警,稱外甥女被人脅迫在一酒店賣淫。蔣某説,16歲的外甥女柳晴(化名)在渭南市讀高二,之前失聯一個月左右,家人四處尋找。在報警當天,蔣某聽一些社會閒人説,柳晴可能在賣淫。於是他通過一個社會閒人要到了一個小姐的電話,蔣某打電話過去,告訴對方自己要找小姐,並説在光明酒店906開的房。“在通話中,我聽著小姐的聲音特別像我外甥女的聲音,我就確認是我外甥女,就趕緊撥打110報警”——這是蔣某給警方的陳述。

  更具戲劇性的一幕是,警方過來後經過長時間的工作,最後把柳晴找到了。

  柳晴給警方説,自己並不是被強迫賣淫的,她自稱是從2014年10月15日開始賣淫的,一共4次。前兩次的嫖客是誰她都不知道名字,但是她給警方供出第三次和第四次的嫖客叫孫興華,並且除了忘記孫興華第一次穿著什麼褲頭外,其他細節都清楚地告知了警方。

  2月16日,記者記者就此事採訪了蔣某。蔣某在電話中説,他從來沒有假冒嫖客尋找過外甥女,也從未給警方做過筆錄,他不知道此事。對此孟渭舟這樣解釋,當時確實是蔣某假冒嫖客釣出的外甥女,“當然警方也參與了此事”。

  高中女生供出副局長引誘她吸毒

  柳晴告訴警方,孫興華是在新天地KTV帶小姐的同某某介紹的。她和孫興華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26日淩晨,包夜,那次同關濤給了她600元。

  2014年11月6日零點,孫興華再次約柳晴到酒店。柳晴告訴警方,在嫖娼過程中,孫興華還問她“溜冰”不,“我説不溜,他叫我試下,我就問他是不是有哩,他説有問我試不試,我説那我試一下。他説溜過幾次,我説第一次。我就問他溜了幾次,他説十幾次了,我就去衛生間了,從衛生間出來的時候他已經把溜冰的工具弄好了,他先溜了幾口就教我咋樣溜,我就試著溜了幾口……”柳晴説,孫興華這次嫖娼穿著藍色平角褲頭。

  2014年11月19日,警方給柳晴進行了第二次筆錄。

  這次柳晴告訴警方,自己賣淫是同某某介紹的,然後同某某讓一個叫黨某某的男子領著她送到孫興華的房間。柳晴在筆錄上提到,在一次嫖娼中,孫興華説出了自己的名字,並自稱是體育局副局長,“他的意思是每個月給我5000塊錢,讓我長期和他保持這種情人關係,孫興華還説準備給我買個蘋果5S手機”。柳晴覺得孫興華繞過黨某某不妥,就將這事給同某某説了。

  柳晴承認,當時她給孫興華報了一個假名字楊晨曦,同時隱瞞了自己高二學生的身份,謊稱自己是渭南技術學院的。柳晴還説,每次溜冰的毒品都是黨某某提供的,“孫興華還給我説,經常玩的都是女學生,而且都是黨某某介紹的”。

  隨後警方拿出10張照片讓柳晴辨認,柳晴“認真、仔細地辨認後,確認公安機關提供的10張照片中的4號就是和其兩次發生賣淫嫖娼並一同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人孫興華”。

  2014年11月17日和11月21日,警方對孫興華進行了兩次尿檢,均為陰性。2014年11月22日,孫興華還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毒被警方刑拘。12月22日,孫興華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2日,孫興華被解除取保候審。至此,孫興華涉嫌引誘他人吸毒案沒有任何進展。

  一個小姐作證時翻供 否認嫖娼交易

  2014年11月29日,黨某某突然到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時年29歲的黨某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東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後又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在黨某某的筆錄上,他稱給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孫興華幫忙買過毒品,還多次介紹過小姐。黨某某説,在半年前,孫興華讓同某某幫忙到西安接他的“小女友”,同某某比較忙,就讓他去接,於是就認識了孫興華。

  記者注意到,警方當天給黨某某做了3份筆錄,在最後一份筆錄上黨某某稱,2014年10月28日晚上9時,他給孫興華住的天啟悅華賓館送過一個小姐,他當時看到小姐的身份證,名字是王紅(化名)。警方問黨某某給孫興華介紹了多少次小姐,有沒有從中牟利,黨某某説“多少次記不清了,一次都沒有牟利”。

  2014年12月2日,警方找到了王紅,而王紅是警方在2014年認定的孫興華第三次嫖娼案中的小姐。當年18歲的王紅説自己是從2012年9月開始賣淫的,警方並沒詢問她此間和哪些嫖客發生交易,而是直接就問“2014年10月28日你在幹什麼?”

  王紅向警方介紹了自己當天和孫興華發生關係的過程。她説接到一個叫磊磊的人的電話,問她是否出高臺。同意後,她就被送到了天啟悅華賓館5樓一間客房裏,那兒有個50歲左右的男子,這個男子説“他是體育局局長,還讓我看他的證件,但是我記不清叫啥了”。

  王紅還提到,這次介紹她賣淫的是朝陽路金沙KTV帶公主的男子許某某,磊磊是許某某手下的工作人員。王紅説,這次交易因為對方的身體原因不歡而散,但還是領到了費用。這與黨某某自首時説是同某某和他介紹王紅和孫興華進行交易的供述有出入。

  2016年3月7日,在孫興華訴公安臨渭分局的行政官司中,王紅出庭作證,否認了此前和孫興華的賣淫嫖娼交易。

  警方文書顯示孫興華早年的兩次嫖娼案

  採訪中,孟渭舟又給記者講述了孫興華2006年4月9日的一次嫖娼案。當時他們以為是強姦案,介入調查後,才發現是一起賣淫嫖娼案。孟渭舟説,根據當年的材料顯示,時任渭南市商務局副局長的孫興華感覺自己很倒楣,就想找個處女“破紅”,他通過相好的陳某將處女侯某引誘至酒店。

  孟渭舟説,根據調查,陳某當時已經與侯某談妥,讓侯某以2000元的價格賣處。但到了酒店後,因孫興華用手機偷拍洗澡出來的侯某,令侯某很反感,侯某提出終止交易。孫興華不讓侯某走,侯某哭著抱起衣服光著身子跑到走廊,酒店有人報了警。

  警方出示的渭公臨決字【2006】71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為侯某反悔未得逞”。當時警方對孫興華的嫖娼行為“罰款伍佰元整”。在罰款人簽名處,沒有孫興華的簽名,也未註明孫興華沒有簽字的原因。

  還有一份1995年孫興華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裁定書》,在這份裁定書上,孫興華因為嫖娼被罰款一千元。孟渭舟説當時孫興華嫖娼的具體過程已記不清楚了,但肯定案卷還在,孟渭舟拒絕給記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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