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銀行拒不履行協查義務 漢中中院罰其50萬

2017-03-16 10:05:13|來源:西部網|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近期,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一處住宅房,由於申請執行人得知該住房係銀行按揭貸款購買,貸款銀行為建設銀行西安曲江支行,因該貸款信息會影響查封房屋拍賣款受償順序及金額,便向漢中中院申請調查該房房貸信息,法院決定依法調查核實。

  2017年3月13日下午兩點半到建設銀行西安曲江支行個人信貸中心,執行法官出示二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後,遞交協助查詢函,該中心負責人李某以需要請示領導為由消失,期間法官多次詢問其他銀行工作人員,一個多小時後,上述負責人出現並告知漢中中院的協助查詢函沒有效力,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在執行法官釋明法律並告知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的法律後果後,該負責人仍拒絕協助。

  該執行案件案合議庭經研究決定並經漢中市中院批准,對建設銀行曲江支行的該違法行為罰款50萬元,並於14日下午2點半,執行法官和法警將罰款決定書送達建設銀行曲江支行。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産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産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記者 劉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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