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齡童午休不睡覺,老師在娃頭上放鞋,還有一些辱罵孩子的語言和不當行為。2016年7月媒體報道了這一事件,之後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4月17日上午,西安市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決驕陽貝兒東窯坊幼稚園及3位老師向幼兒賠禮道歉,幼稚園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歲的壯壯(化名)在驕陽貝兒東窯坊幼稚園上托一班,有次回家説老師打他。為弄明白真相,媽媽郭女士買了個小型錄音筆,每天送孩子上學時裝在孩子衣兜內。聽錄音後,發現6月20日班級一位吳老師把鞋子放在孩子的額頭上,還聽到了很多不應該從幼兒園老師口中説出的侮辱和恐嚇小孩的話語,以及存在打掐等行為。
事發後,郭女士向碑林區教育局進行了反映,該局要求幼兒園立即對涉事教師予以辭退,向家長道歉,並進行全面整改。
考慮到孩子受到了心理傷害,郭女士提出了8萬元賠償,幼稚園不同意,雙方多次報警,未得到解決。郭女士曾將多段錄音發到網上,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園方曾對記者表示,當事老師的確存在不當行為,已按教育局意見做出了處理,園裏不能接受家長的“敲詐”,願意走法律渠道。隨後,郭女士決定通過法律渠道維權。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 認為未對幼兒侵權且撫慰金無依據
起訴書稱,原告2015年3月進入被告驕陽貝兒東窯坊幼稚園上學,隨後發現原告變得脆弱、易哭,總是饑餓、大喊大叫。後經調查發現,原告所在托一班的老師吳某等3人有動手打原告、辱罵原告、不讓原告吃飯、讓原告額頭頂著鞋子睡覺等侵犯原告人身權、人格權等行為,且情節惡劣。被告的行為不僅給原告帶來身體上的傷害,更是對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3820元等。
碑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東窯坊幼稚園教師有辱罵原告、午睡時讓原告額頭頂鞋、手機的行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判決被告幼稚園及吳某等三位老師當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幼稚園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一審判決後,幼稚園方面提出上訴,認為並未對被上訴人實施侵害其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行為,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同時認為原審法院對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受到“嚴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于法無據。
需要細心呵護的幼兒卻被給予無情打擊辱罵傷害 終審維持原判
西安市中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入托時年僅2歲半,托班老師未正確行使其作為老師耐心照顧、悉心引導的職責,採取辱罵、限制、額頭頂鞋等不當行為來約束孩子的行為,打擊孩子的心理,給幼小的心靈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侵犯了其合法權利。老師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確引導教育幼童的範圍,已經實際侵犯了幼兒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其只是一個兩三歲的幼童,正是需要細心呵護,耐心引導的階段,老師作為其在幼兒園期間的依賴對象,卻給予孩子無情的打擊、辱罵、傷害,幼兒園老師的這些行為作為一名成年人都是無法忍受的,更何況是一名幼童。緣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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