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藥店推行電子處方 不得用於兒童孕婦及65歲以上老人

2017-05-22 08:45:20|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昨天(5月21日),記者從西安市食藥監局獲悉,經西安市食藥監局辦公會決定,在西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有條件的零售單體藥店推行電子處方服務工作。

  藥店應具備“一照兩證”

  為了進一步規範藥品市場秩序,探索破解處方藥銷售監管難題,鞏固西安藥品流通領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眾用藥方便、安全、有效。開展這項工作的企業為在西安取得一照兩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新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在西安市藥品經營企業信用評定中獲“基本守信”級以上、且在日常監管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

  電子處方不得用於三種人

  電子處方不得用於兒童、孕婦以及65歲以上老年人。電子處方應符合衛計部門的相關規定,處方上印有醫生電子簽名。嚴禁藥品銷售人員頂替購藥群眾問診索取處方或向群眾隨意推銷處方藥。零售企業在工作中出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或者不按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將予以勸退,並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診療過程中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應及時聯繫衛計部門予以調查處理。

  遠程醫師應具執業醫師資格

  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選擇具備相關網絡技術、硬體設備條件的第三方醫療服務機構,合作建立遠程醫師診療、電子處方應用平臺,遠程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合法醫療機構註冊管理。遠程醫師開具的電子處方等同於普通處方,電子處方應保存在企業門店備查,保存期限同普通處方。

  調配處方經核對後方可售藥

  銷售處方藥時,處方應當經執業藥師審核合格後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電子印章)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調配處方經核對後方可銷售,處方調配人員和處方的核對人員不得互相兼職;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電子印章);電子處方應保存在企業備查,保存期限同普通處方。(記者 張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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