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公開徵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意見公告

2017-06-19 17:16:5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菲|責編:董健雄

  國際在線陜西頻道消息:按照西安市《鐵腕治霾·保衛藍天》1+1+9工作方案關於“發佈西安市行政區內低速汽車、載貨柴油汽車禁行區域劃定通告”的任務要求。對此,西安市公安局迅速開展《通告》發佈各項準備工作。目前,西安市公安局已代市政府擬定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及起草説明、風險評估報告。5月9日,西安市政府辦公廳也已召集各區政府、開發區及市環保、交通、公安、維穩、綜治等16個部門,邀請貨運企業代表、司機代表、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對《通告》(草案)進行了討論及評估,並按照意見建議進行了完善修改。

  根據《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要求,目前,《通告》發佈工作已進入到向“社會公佈草案徵求意見”的環節。按照6月12日市政府法制辦《關於<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的報告》的要求,西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6月13日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通告》(草案)全文徵求公眾意見,為了更廣泛的徵求社會意見,現將通告(草案)公佈如下。徵集意見工作截至日期為7月2日24時。

  意見反饋聯繫電話:86755131(週一至週五9:00-12:00,14:00-18:00)

  意見反饋聯繫郵箱:gbw531@qq.com

  附件:《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徵求意見稿

  西安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草案)

  為落實“鐵腕治霾·保衛藍天”各項工作措施,促進西安市空氣品質持續向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為市民創造良好交通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交通發展形勢和管理需求,通告如下:

  一、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在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通行。

  二、嚴禁燃料種類為柴油的中型、重型載貨汽車、牽引車7時至21時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通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上述區域內通行並尾氣排放合格的車輛,須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三、嚴禁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型、輕型載貨汽車以及燃料種類為汽油的載貨汽車7時至22時在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通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上述區域內通行並尾氣排放合格的車輛,須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四、嚴禁專項作業車、汽車列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特型機動車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通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上述區域內通行並尾氣排放合格的車輛,須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五、建築垃圾清運企業在承運每項建築垃圾清運工程時,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尾氣排放合格的車輛,須到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辦理建築垃圾清運車輛通行證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

  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在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區域的清運時間為每日21時至次日6時30分。

  重點工程的建築垃圾清運時間、線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市級公安交管部門會商確定,並辦理相關通行證件。

  六、嚴禁教練車在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道路上進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培訓工作;學員駕駛教練車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必須有教練員隨車指導,且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行。

  七、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以及其它設置禁止鳴笛標誌的區域、路段,禁止機動車鳴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依法使用警報器。

  八、倡導公交出行、綠色出行,全市公交專用道允許10座以上(含10座)大中型客車通行。

  九、嚴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嚴禁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在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通行。

  十、超過國家相關標準的電動車(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依照機動車進行處理。

  十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得違規載人,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十二、嚴禁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各類非機動車、機動車從事非法載客營運活動。

  廣大市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抵制上述車輛非法載客營運。乘坐上述車輛,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嚴禁非法生産、組裝、拼裝、改裝各類摩托車、電動車(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嚴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上述車輛。

  嚴禁上述車輛加裝車篷、車座等添加物,已經加裝的責令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拆除或自行無法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十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被扣留車輛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可以依法處理。

  十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交通、質監、工商、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阻礙人民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原有相關通告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十七、本通告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西安市公安局 供稿 編輯 王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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