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街辦副主任挪用公款 十天后歸還未被處罰

2017-12-01 10:54:53|來源:西部網|編輯:王菲|責編:李玥

  身為公職人員,長期經商辦企業,挪用養老保險金19萬元。近日,榆林市榆陽區法院對該案予以宣判,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街辦副主任長期經商辦企業

  案發前,李某有兩個身份,一個身份是榆陽區長城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另一個身份是生意人。

  工商資料顯示,2010年10月,李某成立榆林市鬱欣燈飾有限公司,經銷燈具、建材、裝飾材料、五金交電等,註冊資金50萬元。2013年1月11日,李某被任命為榆陽區榆陽鎮副鎮長(現榆陽區長城路辦事處副主任)。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2012年6月12日,李某經營的榆林鬱欣燈飾有限公司與榆林市榆陽區榆陽鎮沙河口村簽訂燈具購銷合同,後因安裝榆陽鎮沙河口村別墅小區燈具等工程,李某資金週轉困難,于2014年1月21日以表弟王某的名義向銀行貸款30萬元。

  2016年1月14日,李某得知榆陽區長城路街道辦事處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徵繳工作人員許某收齊養老保險金後,將存入陜西農村商業銀行賬戶中的社會養老保險金19萬元,私自轉入其以表弟王某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將此款用於償還因承包燈具安裝工程所欠的銀行貸款。

  2016年1月24日、27日,李某從王某賬戶分別向許某另一個養老保險金賬戶轉賬10萬元和90400元。

  檢察機關獲得線索後,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其立案偵查。2016年11月16日,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某取保候審。此案今年4月開庭,法庭上,李某稱社會保險金的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專用賬戶,且已將挪用的款項全部歸還,應對其從輕處罰。

  經商的公職人員為何會被提拔

  判決書中稱,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數額較大,侵犯了公共財産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

  鋻於在偵查、起訴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將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華商報記者昨日來到榆陽區長城路街道辦事處,一樓大廳內懸挂的工作人員服務監督崗一欄,李某仍為副主任,領導分工一欄顯示,李某分管財務、信訪、安全生産、交通、農機、勞動保障工作。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李某被開除了黨籍,目前只保留公職,副主任職務也被免,成了普通的駐村幹部,工資待遇也降了。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2012年李某兼職做生意,其公司在冊,但為何仍經過組織考察,2013年1月被提拔為副鎮長?對此,榆陽區委常委、區委組織部部長萬勇表示,李某被提拔時他並不在榆陽區工作,因此不太清楚。(記者 祁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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