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的通知》(國污普〔2017〕4號)有關要求,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準確真實、查清底數、服務品質”原則,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類污染源的數量、結構和分佈狀況,掌握全省各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産生、排放和處理等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品質、防控環境風險和服務環境經濟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範圍。
對全省範圍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普查。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産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産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産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開採輔助活動、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5個類別礦産(稀土、鈮/鉭、鋯石和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採選、冶煉和加工的産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産業園區)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
普查範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産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除工業企業生産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簡稱生活源鍋爐),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及生活污水産生、排放情況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及其他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
普查對象: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
(1)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原輔材料消耗、生産産品情況,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原輔材料消耗量、企業主要産品的種類和産量等。
(3)産生污染設施情況,主要包括生産工藝,産生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等。
(4)各類污染物産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6)關中、陜北地區能源化工行業企業和陜南地區有色金屬行業(鉛、鉬、汞、釩等)企業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包括排放量、污染物進出口濃度等),無組織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監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産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種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産採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産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
(1)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産養殖業生産活動情況。
(2)秸稈産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3)化肥和農藥使用情況。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農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使用、處置、殘留情況。
(5)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産生、殘留和排放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産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污染治理情況,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各類污染物的産生、處理和排放情況等。
(2)城鄉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況,包括城鄉居民數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
(3)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構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主要包括處理設施基本信息,處理污染物種類、來源、處理量和濃度,設施運行狀況和處理效率,污染物處理後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産生、治理與排放情況,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種類、産生量和濃度,治理情況,治理後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産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産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産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産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上下結合原則建立污染源普查名錄庫,調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採用實測、産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業污染源。
基於工業污染源名錄庫,按照普查對象和內容,全面入戶登記調查。通過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工業污染源名錄庫以國家名錄庫為基礎,經各地核實匯總後確定。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産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産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記調查。
(二)農業污染源。
基於農業污染源名錄庫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産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産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發表調查基本信息,對於分散農業污染源以數據共享和抽樣發表調查的方式獲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內容,污染物産生和排放情況採用多法核定方式。
農業污染源名錄庫以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對生活源鍋爐進行登記調查,根據産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産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準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産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産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産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産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産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內容在住建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基礎上,通過實地調查和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污染物産生和排放情況採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動源。
利用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準等信息。通過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根據行業管理、對口統計原則,由各相關部門提供,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準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實施
普查工作時間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準備、全面調查、成果總結與發佈三個階段。
(一)普查實施準備。
1.建立普查機制。
成立省、市、縣三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編制普查實施方案,細化技術規定,確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關制度;建立普查信息報送和公開、普查數據在線報送等機制;開發建設普查信息系統,做好有關普查技術準備工作。
2.組建普查隊伍。
2017年12月上旬,各市、縣、區組建由專職管理和業務技術骨幹、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組成的普查隊伍。普查員優先聘用基層人員,也可聘用滿足普查工作相關規定的第三方機構。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均需通過培訓持證上崗。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普查辦)組織對市、縣兩級普查技術骨幹進行培訓;各市普查辦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普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開展清查建庫。
各市、縣、區對國務院普查辦提供的污染源名錄庫進行核實完善,確定名錄庫相關內容;同時,提前部署具有明顯季節性特徵的相關普查任務。2017年11月底,啟動前期監測與調查工作,開展生活源鍋爐調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況抽樣調查;建立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錄庫,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關資料,按照國務院普查辦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技術規定,組織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實地排查和水質監測;對可能産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産資源開發加工利用的企業名錄進行篩選,建立放射源數據名錄庫;按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礦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放射性指標初測和篩查。
4.開展普查試點。
按照自願申請的原則,各市、縣、區向省普查辦申請普查試點,經省普查辦篩選並報國務院普查辦批准後,開展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普查情況,完善普查制度、技術規範和信息系統等。
(二)實施全面普查。
1.開展入戶調查。
按照污染源名錄庫、國家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員入戶調查採集數據。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配合普查員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2.匯總審核數據。
入戶調查工作結束後,各市、縣、區要及時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審核,對調查資料等普查文件歸檔入庫,建立本行政區普查信息數據庫。
3.品質核查與評估。
普查期間,省、市、縣三級普查辦公室採取監督性監測、執法性監測、在線監測、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種方式,對普查數據進行核查與評估,對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數據重新進行調查,直至符合標準。
(三)成果總結與發佈。
1.總結與驗收。
全面普查工作結束後,省、市、縣三級普查領導小組對本次普查工作進行總結,並逐級報送,內容包括普查組織、調查過程、普查成果、數據品質評估、經驗和建議等。普查工作總結後,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級開展普查工作驗收。
2.成果發佈。
普查工作驗收結束後,省、市、縣分級編制普查公報,經本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並報上級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發佈。普查公報發佈後,各級普查辦及時歸納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關資料,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3.成果應用。
根據國家普查成果分析與應用指南,省、市、縣根據工作需求,開發數據管理與應用軟體,積極分析應用普查數據,為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工作提供依據。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污染源普查屬國家重大國情調查。各市、縣、區是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普查工作負總責;要及時成立本行政區普查領導小組,強化職責意識,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相應的普查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加強配合,協同推進。對普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省普查辦要加強協調,積極解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推進。
(二)落實工作經費。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分級保障,按時撥付,確保到位。省級普查經費主要用於普查實施方案和技術文件制訂、省級普查指導員和專家諮詢補助、省級普查機構辦公場所運行保障等;省級普查工作的組織、宣傳、培訓等;部分行業産排污系數核定項目,部分入戶調查、核查與現場監測,普查品質核查與評估所需經費;購置計算機、手持終端等數據採集及其他儀器設備,普查工作檢查驗收、成果開發、總結等;同時,省級財政將對深度貧困地區普查工作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各級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編制本部門總體和年度普查經費預算,經同級普查辦初審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各成員單位年度工作預算。各市、縣、區根據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區普查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查經費預算編制的指導,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三)嚴格品質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品質管理有關制度,切實做好普查品質管理工作。普查數據要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可溯源,確保真實準確。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等行為要嚴肅追責;對泄漏普查對象有關技術和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制訂專門宣傳方案,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進行宣傳,把宣傳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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