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告訴你孩子名下的房産算誰的

2018-05-02 09:18:16|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李妍|責編:董健雄

  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達到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産風險、逃避債務的目的。這種認識正確嗎?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表明: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産,不一定就是未成年子女的。

  未央區法院辦案法官介紹,趙某和田某係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女小趙。2013年,正在上高中的小趙購買了一套房産。合同約定的付款日當天,母親田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之後辦理了産權登記,登記的産權人為小趙。

  2012年9月,因經營需要,趙某向他人借款300萬元。期限屆滿,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據申請查封了登記在小趙名下的房産並辦理了房産查封手續。小趙以被查封房産係其個人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其異議請求。

  小趙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中,小趙表示,購買房産的資金來源為其從小到大的壓歲錢,由母親保管。母親向法庭提交了資金來源情況説明,稱女兒自幼收取的長輩饋贈較多,總金額有上百萬元,由其代為保管,故用田某的銀行卡支付了房款。

  辦案法官認為,原告小趙購買涉案房屋時正在高中就讀,原告雖稱購房款係其接受贈與所得,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存款與其監護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監護人支配使用。因此,該房産雖然登記在小趙名下,仍然屬於趙某家庭共同財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後,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那麼,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産是否就是孩子的?辦案法官介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除法定和約定情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日常生活支出也是由父母承擔。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産除因為繼承、獎勵、他人贈與等合法來源獲得的財産外,其餘財産實際都是來源於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財産的屬性。(記者 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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