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實行渭河排污許可證制度

2018-06-06 09:38:06|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李妍|責編:趙瀅溪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法制建設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關於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概莫能外。如今,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正式對外公佈並施行。

  環境就是民生,藍天就是幸福。從今日起,本報將開設《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衛藍天》專欄進行解讀,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鐵腕推進霧霾治理這一環保頭號工程,以更多的藍天讓群眾有更多的幸福感。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碧水藍天、生態宜居”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內容。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嚴禁超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綠是城市的底色;藍是城市的主色;清新空氣是城市流暢的血脈。新修改的《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

  同時新修改的《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未經審批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産整治。(記者 趙明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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