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2018-06-27 18:35:2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菲|責編:趙瀅溪

  國際在線陜西頻道報道(王娜):6月27日下午,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人大常委會”)主持的《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以下稱“《條例》”)新聞發佈會在西安召開。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鳳萍、西安市政府副市長董勁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牛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炎、西安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主任王武平出席。

  據悉,《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已經在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7年12月17日修訂通過,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

  “集中供熱是涉及千家萬戶的重要民生工程,事關百姓切身利益。但是,隨著西安市城市發展規模的不斷壯大,公眾對用熱的需求也日益擴大,建設與管理、服務與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現有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集中供熱工作的實際需要,難以有效應對集中供熱過程中存在和面臨的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來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完善制度措施。《條例》從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用熱、設施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對集中供熱活動進行了規範,共八章八十條。”牛犁説。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牛犁在新聞發佈會作重要講話(攝影 趙浚喆)

  此外,牛犁還就強調規劃和建設在集中供熱活動中的基礎地位、全面加強集中供熱活動規範化運行、明確用熱方權利義務、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完善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供用熱事業健康發展五個方面對《條例》的主要內容做了説明。

  強調規劃和建設在集中供熱活動中的基礎地位

  規劃是開展集中供熱活動的方向性指標,而建設是規劃要求得以落地生根的保障,因此,條例設專章對規劃和建設作出了詳細規範,既強調了規劃在集中供熱工作中的引領指導,又突出了建設對於落實規劃的實施保障。對集中供熱規劃的編制要求、內容、審批和修改程式、實施要求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同時,為體現規劃的指導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必須按照規劃的要求,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必須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除此之外,為了體現西安市開展的“鐵腕治霾”行動的要求,條例還規定,在規劃確定的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建設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設施。

  全面加強集中供熱活動規範化運行

  《條例》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在於規範供熱和用熱雙方的行為、明確雙方權責,因此《條例》分章節分別對供熱方和用熱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範,便於實際應用操作。

 明確用熱方權利義務

  《條例》設專章圍繞用戶的申請用熱、停熱、恢復用熱、變更供用熱合同約定的事項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範,保障了用戶的用熱權利。實際用熱過程中,因用戶欠交、拒交熱費引發的供熱矛盾糾紛非常突出,為避免此類現象發生,條例規定:“用戶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採取用熱限制措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但不得以少數用戶未交納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已交費用戶的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同時,要求:“用戶妥善使用和維護供熱設施,因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供熱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維護不僅促進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的實行,也對供熱安全和溫度達標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條例》從責任劃分、制度保障、安全評價、智慧管理、禁止行為等方面對此進行了明確,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由供熱企業負責。

  此外,尚未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施産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供熱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同時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保修期,自供熱設施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同時還規定供熱企業和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産管理的規定,設置防腐、絕緣、防雷、高壓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對其負責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養護。

 完善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供用熱事業健康發展

  集中供熱緊密聯繫民生、事關社會穩定,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協作。條例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研究、協調集中供熱重大事項。同時,為提高集中供熱監管工作實效,還規定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督導、監管制度,對供熱企業的運營活動進行定期檢查、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佈。

  據悉,《條例》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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