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牙齒”緊緊“咬合”

2019-05-29 09:35:45|來源:陜西日報|編輯:吳宇婷|責編:趙瀅溪

  原標題: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牙齒”緊緊“咬合”

  ——陜西修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嚴”字當頭 

  “對秦嶺生態環境品質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品質狀況改善目標任務的地區,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5月28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事依法行,法隨時變。這是繼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初審之後的第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修改稿新增條款“嚴”字當頭,力求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牙齒”緊緊“咬合”,成為保護好秦嶺“綠肺”的剛性約束。

  變“産業準入負面清單”為“産業準入清單”

  初審之後,省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相關問題及條款內容,多次與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研究修改,召開立法論證會對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

  考慮到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對産業政策的影響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鼓勵類,而産業準入負面清單通常傾向適用於鼓勵産業發展的領域,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産業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將“産業準入負面清單”修改為“産業準入清單”,並增加了報省政府批准公佈等內容,要求各級政府根據産業準入清單要求,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與此同時,省級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根據有關專業測繪調查資料,研究匯總提出了秦嶺主要支脈的名錄。據此,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條款,明確列出了秦嶺主要支脈的名錄。

  進一步明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職責

  為了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監督管理章節,涵蓋執法機制體制、目標考核、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網格化管理、投訴舉報、輿論監督等條款,並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環境監測、約談制度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省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辦事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地方和部門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對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完善,對市、縣兩級秦保委成立辦事機構及其職責作了規定。

  按照國家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對生態保護補償範圍和方式作了補充完善。規定應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規模,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生態環境受益區與保護生態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産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核心、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

  有的地方、企業、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秦嶺範圍內水電站應區別對待、分類處置,並由省上統一制定整治標準和處置方案。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核心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

  有的部門、單位提出,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産的礦産資源開發企業以及無主礦山,也應明確其尾礦庫的管理責任。修訂草案修改稿新增規定:“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産的礦産資源開發企業尾礦庫的管理,由礦産資源開發企業的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明確公路養護責任 規範建設農家樂

  位於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已建成的在用公路,是我省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解決山區群眾出行的重要基礎設施。有的部門、地方建議,應明確對該區域在用公路的維護、養護責任,保證交通安全。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路養護單位對位於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需要進行維護、養護作業的,應當依法做好作業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農家樂(民宿)是秦嶺生態旅遊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的有效途徑,需要依法予以規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際,修訂草案修改稿對關於開辦農家樂(民宿)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託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範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佔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築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産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記者 耿薇 井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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