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 不得強制誘騙租客使用“租金貸”

2019-08-19 17:16:53|來源:西安日報|編輯:吳宇婷|責編:趙瀅溪

原標題:不得強制誘騙租客使用“租金貸”

  為進一步整頓規範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堅決杜絕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存在違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等違規經營行為,8月16日,市住建局下發通知,以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住房租賃企業禁止以下行為,包括不得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戶,惡意剋扣租金押金;不得強制誘騙租客使用“租金貸”,不得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收取定金或設置其他條件;不得採用“高收低出”等高風險經營模式搶佔房源,擾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得將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出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不得向無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員出租住房;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不得發佈虛假房源信息、企業資質信息、人員信息等相關信息;營業執照註冊登記經營範圍未包含“房屋租賃”等相關內容的,不得從事住房租賃業務;不得為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行為,包括: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住建等部門備案。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須按照公平、自願的原則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事項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應當自簽訂、變更以及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租賃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將租賃住房轉租給第三人時,應當經過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應當配合相關部門處理違法違規租賃行為,排查消除消防、安全等隱患,切實履行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制止等義務。應當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檢查,提供相關資質證書、經營規模、自有資金等相關情況。(記者 朱雪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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