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發文規範物業管理 拖欠物業費不能斷水電
新華社太原6月17日電(記者馬曉媛)記者從山西太原市房産局獲悉,該市日前發佈並實施《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其中規定,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斷電、斷水、斷氣、斷熱。
太原市房産局副局長耿國勝介紹説,近年來該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迅速,已由10年前的170多家企業發展至830多家,但大多服務水準不高,物業糾紛不斷;與此同時,太原市卻一直沒有相關法規,存在立法空白,導致各部門互相推諉,矛盾突出。為此,該市制定了《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旨在明確各方責任,使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事宜時有法可依。
針對當前部分物業公司以斷電斷水為手段催繳物業費的現象,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可委託物業企業代收費用,但物業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用戶未交費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的服務;物業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限制或變相限制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