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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哪些內容與你相關?

發佈時間:2017-06-26 10:30:46 | 來源:新華網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月余 哪些內容與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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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就停水斷電,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有哪些規定?”16日,在《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實施新聞發佈會上,太原市房産管理局副局長耿國勝對該條例實施情況作介紹,相關人員對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據悉,太原市物業管理行業從90年代中期逐步興起,發展至今已由10年前的170多家企業,迅速發展到目前的830多家。其中一級企業13家,二級資質企業61家。

  “太原的物業服務水準與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與其他省會城市相比也處於落後狀態。”耿國勝稱,太原物業服務中存在物業管理企業多、小、散、差,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花錢買服務的意識不強等問題,“出現此類問題的部分原因在於太原在物業行業立法方面比較滯後”。

  “在實際物業管理工作中,經常遇到各部門法規政策相互矛盾的情況,缺乏一部專門的法規影響了物業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耿國勝介紹,以12345便民服務熱線和12319城建服務熱線為例,在房産管理的投訴中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高達六成。

  為此,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將《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納入地方立法項目。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耿國勝介紹,條例在適用範圍、實施主體及其職能、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等方面都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既符合了上位法的要求,又結合太原市的實際情況,明確了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在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方面事宜時有法可依,真正解決物業管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

  

    這些熱點,條例有解答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對業主進行捆綁式服務

  “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就停水斷電,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條例做了明確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項限制專業服務。”

  “如果業主一旦遇到這樣的情況,可向12345便民服務熱線、12319城建服務熱線或是所在區域的房管局進行投訴。”太原市房産管理局物業處處長齊聰文表示。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條例對什麼情況下可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了規定:籌集和使用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會錄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期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公訴或者申請仲裁,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位歸誰所有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及其他案例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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