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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退休人員養老金水準調整

發佈時間:2017-07-21 08:56:11 | 來源:山西日報 | 編輯:郭婧 | 責編:石麗敏

  山西日報訊(記者高建華)7月20日,山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

  本次調整範圍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定額調整標準為調整範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標準是: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6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準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傾斜調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985元的補到2985元。

  通知要求,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山西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後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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