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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立土地批後監管約束機制

發佈時間:2017-07-25 10:10:12 | 來源:黃河新聞網 | 編輯:郭婧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山西: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閒置率高將扣減新增用地指標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 錢龍)7月24日,記者從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山西正全面清理“十二五”以來“批而未用”的土地,並建立土地批後監管約束機制,對土地閒置率高的市、縣將相應扣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據山西省國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省近日出臺了《關於加強土地批後監管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今後對閒置率超過5%的市、縣,將根據閒置土地面積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處理。

  批後監管誰來負責?市、縣人民政府

  加強閒置土地處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不僅是每個省份解決土地資源緊張必須面對的一個課題,同時也是國務院高度重視的一項工作。國家土地督察局,已將閒置土地處置列為每年的例行督查內容。

  土地批後監管工作涉及市、縣、鄉各級政府以及國土、規劃、住建等政府職能部門,需要各級政府統籌協調。《通知》對於“批而未用”土地誰來負責監管進行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首次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批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領導和督促本行政區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土地供應、供后土地開發利用跟蹤監管,負責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方案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土地徵收和補償發放工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完善各項徵地手續材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避免規劃滯後造成土地無法供應;負責對建設項目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批,以及對已竣工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並及時函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山西省國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還首次明確了土地批後監管的工作目標:“努力實現市、縣(市、區)前5年(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於65%,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不低於70%,閒置土地認定後一年內處置率(除涉案外)達到100%”。

  土地徵收 有了明確時限要求

  記者了解到,《通知》對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公告時限,以及安置補償提出了具體要求,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對被徵地權利人提出異議時的處置程式和時限。

  《通知》規定,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30日內進行研究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並作出決定。要求聽證的,應在30日內舉行聽證。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在作出決定的30日內完成修改。徵地補償、安置存在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通知》明確,市、縣人民政府要規範土地供應前期工作,確保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的,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抓緊進行徵地補償和安置工作。

  符合條件 60個工作日內出臺規劃條件

  “作為新政亮點之一,《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城鄉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的時限。”山西省國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特別對城市規劃範圍內採取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宗地,以及城市規劃範圍外的單獨選址項目採取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宗地的規劃條件,出具時限首次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城市批次用地採取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函請出具規劃條件的60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讓土地的規劃條件”;“位於市、縣城市規劃建設區外的單獨選址項目,需要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市、縣城鄉規劃部門要在接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來函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是否需要出具規劃條件進行函覆。

  確實無法出具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依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作為規劃指標進行供地。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建設用地許可證》和規劃條件的,可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適當延長。

  批而未用 山西省建立土地指標回收制度

  今後,徵地批復文件已滿2年未實施徵收、或未滿2年但當地人民政府已決定不實施徵收,仍保持批准用地前現狀的,可以申請撤銷原批准文件。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實地踏勘,核實建設用地現狀。現狀未發生改變的,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撤銷原批准文件申請,逐級申請原批准機關撤銷原用地批復。

  山西省國土廳將根據原批准機關同意撤銷建設用地的批復意見,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撤回建設用地備案信息,下發同意撤銷原批准文件的批復。

  收回的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指標,當地可優先使用,節余指標由省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批復的1個月內,完成地籍變更、補充耕地指標解挂、規劃指標調整等工作。已完成土地徵收原項目不再實施的,要及時調整用途,城市規劃部門要抓緊制定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安排供地。

  土地批後監管 建立省市縣三級聯網數據庫

  今後,山西省將強化土地供後動態監測機制。《通知》明確提出,將建立省市縣三級聯網的土地批後監管數據庫。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月上報土地徵收、供應、開發利用以及閒置土地處置進展數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匯總和分析,按季度通報批而未用土地處置進展情況,對各市供地率、疑似閒置率等情況進行排名,以此督促各地開展工作、提升土地批後監管水準。

  同時,山西省還將建立土地批後監管約束機制。《通知》中提出要加強土地批後監管工作考核管理,前5年供地率未能達到65%的市、縣,除民生工程和重點工程外,將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對閒置率超過5%的市、縣,將根據閒置土地面積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通知》強調,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處理。同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還將緊密結合商事制度改革,進行各級土地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嚴格規範約束用地企業,實行閒置土地責任主體異常名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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