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擬作為戰略支柱産業
如今,旅遊已成為百姓常態化的生活方式之一,旅遊業作為綜合性産業,在山西省經濟社會發展中舉足輕重。7月31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山西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山西省擬將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支柱産業,助力山西省民生改善、文化傳承等。
山西省自然資源豐富多樣,人文資源得天獨厚,旅遊業發展潛力巨大。相比原《條例》,《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旅遊規劃、旅遊産業促進、特色旅遊等內容,突出了山西省旅遊産業發展要打造全民旅遊和全域旅遊的時代特徵。
關鍵詞:規劃
編制城鄉規劃兼顧旅遊項目需要
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主任盛佃清介紹,旅遊規劃是保障旅遊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明確旅遊業發展方向和目標,強化旅遊資源配置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旅遊業與其他産業融合發展,具有綱領性作用。《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堅持可持續發展,突出地方特色、文化特徵、發展全域旅遊。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項目、設施的建設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環保、通信等部門在編制其他産業規劃、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協調旅遊功能,與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規劃和建設與旅遊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旅遊公共服務、跨行政區域等旅遊專項規劃。跨行政區域旅遊專項規劃,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徵求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意見,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關鍵詞:改革創新
鼓勵旅遊企業上市融資
深化改革創新是推動山西省旅遊業實現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發展的必然選擇和重要前提。在旅遊景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應當實行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旅遊用地政策創新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旅遊業發展用地,對旅遊重點項目用地優先保障,可以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旅遊項目開發。盤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勵利用工業遺址、廢棄礦山、荒廢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農村集體經濟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融入到旅遊業發展。為體現旅遊金融創新,《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産品、保險産品;鼓勵和支持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發行債券,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關鍵詞:旅遊監管
法院公安可派駐人員介入旅遊糾紛
針對旅遊資源長期閒置不開發或破壞性開發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資源開發退出機制,對破壞旅遊資源或者閒置不開發、基礎設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收回。針對景區開發中整體景觀效果不相協調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在景區及其週邊保護地帶,或者在已經評估認定但尚未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地域內,不得建設妨礙或損害旅遊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針對如何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綜合監管機制,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秩序、安全和旅遊服務品質進行聯合監督檢查,查處旅遊違法行為。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重點景區、景點派駐人員或者機構,受理、調解旅遊糾紛或者查處相應案件。
關鍵詞:特色旅遊
體現旅遊文創和智慧旅遊
結合山西省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單列一章“特色旅遊”,突出了發展鄉村旅遊、紅色旅遊、文化旅遊、工業旅遊、休閒度假等特色旅遊項目,體現了鮮明的地方特點。為體現旅遊文創等旅遊新興業態以及智慧旅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與文化、教育、工業、農業、林業、商業、衛生、體育等相關産業融合發展。同時,推進互聯網技術、科技成果在旅遊領域的應用,促進旅遊裝備製造、文化創意、文化演藝、體育休閒等旅遊新興業態發展。為規範網絡旅遊經營等新興業態,《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並與旅遊者訂立電子旅遊合同。通過網絡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醫療救護、養生保健等旅遊信息服務和代理服務的,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關鍵詞:旅遊服務
強迫旅遊者購物認定為欺騙行為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旅行社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教育機構、培訓仲介機構、俱樂部、車友會等,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經營旅行社業務。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經營許可。旅行社、導遊、領隊及其他履行輔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對旅遊者以人身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迫旅遊者購物的;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誘導旅遊者購買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並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景區景點提供講解服務的,應當持證上崗,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未取得講解員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有償講解。(山西晚報記者 李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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