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廣告發佈提示
為了更好地貫徹《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56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山西省食品廣告市場秩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食品廣告發佈作如下提示:
1.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
2.發佈食品廣告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
3.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4.食品廣告中涉及食品名稱、産地、用途、品質、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5.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6.食品廣告中表明推銷食品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7.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用語,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
8.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經生産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嚴格按照審批內容發佈廣告。
9.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10.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保健食品廣告。
11.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治療作用。
12.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13.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准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佈。
14.廣告代言人在食品廣告中對食品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食品作推薦、證明。
15.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食品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産生誤解。
16.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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