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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立法保障脫貧攻堅

發佈時間:2017-12-25 09:33:20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我省立法保障脫貧攻堅

  山西晚報12月24日訊(記者李飛飛)近日,山西省人大新聞發佈會發佈:《山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將為山西省脫貧攻堅提供法治保障。其中《條例》明確規定,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搞虛假脫貧、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等7種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山西省是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省,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中,山西省有呂梁山、燕山—太行山2個,山西省119個縣(市、區),58個是貧困縣。此次,山西省通過扶貧立法,把目前扶貧開發實踐中探索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需要解決的體制機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落實等突出問題,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為山西省脫貧攻堅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規定,山西省的農村扶貧開發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社會參與、多元投入的原則。同時,明確規定了扶貧對象的範圍,識別和退出程式等。

  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和退出認定機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識別、退出標準和程式,對扶貧對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管理系統,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及相關資料。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違反條例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7種行為: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扶貧對象資格和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的;貧困村或者貧困戶未按照規定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未按照規定使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滯留、截留、侵佔、挪用和貪污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搞虛假脫貧的;非法佔用、擅自處置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及其他資産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條例》規定,有以上違規行為的,根據其具體情節,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採取哪些措施進行扶貧開發?《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實施特色産業扶貧工程,支持貧困戶、貧困村發展特色農業、光伏、鄉村旅遊、電子商務等産業,建立健全帶動貧困戶、貧困村脫貧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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