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源保護區不得設排污口
山西晚報12月26日訊(記者李飛飛)12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東西山範圍內,禁止傾倒垃圾、燒紙、挖苗等,同時,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該《條例》待山西省人大批准後實施。
為了充分體現太原市兩山一河的地域特色,《條例》明確了所稱生態環境,是指依託于東、西山(以下簡稱東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礎上,影響本市生存與發展的水、土地、植被等資源數量與品質的總稱。
調整規範的重點為,東西兩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考慮到東西山與汾河流域在地域上存在交叉,《條例》規定東西山及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東西山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毀林開墾、砍柴、放牧、採種、挖苗、挖根、採松針以及其他毀林行為;非法挖砂、取土、開山採石、採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傾倒、堆放垃圾,儲煤,埋設新墳,燒荒、燒紙;在林地內非法修建建(構)築物;毀壞林業基礎設施;運入未經檢疫的動植物;其他致使山體及林木受到損毀或者形成隱患的行為和活動。
根據國家“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精神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條例》明確太原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中,汾河流域內的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設置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污口設置後不得隨意變動。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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