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醫保參保者轉外就醫必須在13家醫院辦理
原標題:太原醫保參保人員轉外就醫必須在13家醫院辦理
山西晚報12月27日訊(記者 楊晶)12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公佈新的轉外就醫管理辦法。今後,太原市醫保參保人員要轉外就醫,必須通過山西省人民醫院等13所醫院辦理轉診手續。
新政涉及太原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保所有參保人員。新政明確,參保人員在太原市有轉診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因醫療技術、設備等原因不能滿足參保人員就醫需求的,可以轉往太原以外的三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專科醫院就醫,所轉醫院必須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有轉診資格的13家定點醫院包括:山西省人民醫院、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山西大醫院、太原市中心醫院、山西省腫瘤醫院、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山西省眼科醫院、山西省心血管疾病醫院、山西省婦幼保健院、太原市精神病醫院、太原市結核病醫院、太原市第三人民醫院。其中,綜合醫院可以根據本院的醫療技術水準轉各種類型的疾病,專科醫院只能轉本醫院所治療的專科疾病。
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人員,在轉診定點醫院醫保科填寫《太原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診審批表》(一式三份),同時上傳轉診信息,患者方持《轉診審批表》和社會保障卡到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審核確認進行系統備案。手續完善後方可在統籌地區外備案醫院就醫,開通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可享受即時結算,未開通直接結算的回轉診醫院按轉診報銷。
已辦理異地就醫轉診備案的參保人員,在異地治療期間如因病情變化需轉往其他醫院的,不能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治療結束後,持異地首次就醫醫院出示的轉診建議書回轉診醫院按轉診報銷。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參保人員,出院時只出個人承擔的費用。未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報銷所需資料為:正規住院發票、費用匯總明細、出院證或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複印件(含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檢查化驗單、手術記錄及耗材條碼、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腫瘤放療患者需提供放療計劃書)、《太原市城鎮醫療保險身份確認表》(以上資料需加蓋就診醫院章)以及患者本人銀行借記卡複印件一張(太原市各大銀行均可)。
太原市醫保原轉診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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