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要“個頂個”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被應用。如果一部法規出臺,很少被用到,到後來人們幾乎不記得它了,要它有什麼用?所以,立法原則裏有很重要的一條叫做科學立法。科學立法就要在立什麼法上做合理的選擇,讓出臺的每部法律法規都有使用價值,都是“個頂個”。
《立法法》在2015年修改後,設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在不少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規了。立法層級的增加意味著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也會增加,社會上就會有更多的事有法可依了。完備的法律體系有利於社會治理改善,能夠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但法是國之重器,它的重體現在它的嚴肅性上,也體現在它的實用性針對性上,這就要求在立法上既要積極主動,又要週密慎重,不能單純追求數量。哪部法規先立,哪部法規後立,哪個方面亟須立法,哪個方面可暫緩立,必須做出合理的恰當的選擇。正所謂“家有三件事,先從緊處來”。如果立法的隨意性太大,所立法規就會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沒有立法的必要性,立後便悄無聲息,不僅是對人力物力的浪費,也是立法上的形式主義。
“實際産生法律,實際是母親,法律是兒子。”這是彭真同志在立法工作上的經驗之談。讓出臺的每部法律法規都有用,都“個頂個”,讓法律真正成為實際的“兒子”,就要在立法前要多聽民意,多做調查,多做可行性研究,看所立之法能否在實踐中被廣泛認同,是否有很強的操作性,著力提高立法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姚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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