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微信群”組團陷阱多 旅遊者莫輕易參團
原標題:“旅遊微信群”組團陷阱多 旅遊者切莫輕易參團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 張文娟) “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通過投訴案件反映:有的個人僅以“XX假期”、“XX之旅”、“XX遊”、“XX圈”等名稱,在QQ群、微信群、戶外群、車友群、親子群等網絡平臺上利用現代傳播手段和途徑,組織外出旅遊活動;由於“群”這種自然組織不具備經營旅遊業務的資質和相關經營許可,在操作旅遊業務時專業能力不足,風險防範能力差,又規避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不僅擾亂正常的旅遊市場秩序,也給遊客帶來一定的安全風險。因此,山西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為保障廣大遊客的出遊更安全、更順暢、更舒心,在此向廣大旅遊者發出旅遊消費提示:警惕新型旅遊促銷陷阱。
促銷式樣多,仔細辨廣告
所謂“群旅遊”,更多僅是借助網絡、微信等的社交平臺及功能同旅遊業者溝通及交易,獲取旅遊服務,看似便利,但卻缺少了線下的合同簽訂環節及第三方交易平臺監管和保障環節。遊客出遊,應該選擇正規旅行社,拒絕個人或無資質單位提供的旅遊服務。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足額繳納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具有資質合法、組團專業、保障充分特點,能夠更好的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的旅遊廣告,須註明旅行社的名稱、許可證號、業務經營範圍、地址和出境業務受委託招徠等詳實內容,不規範的廣告往往缺少上述內容。
出遊認資質,報名看證照
旅行社是許可經營的行業,出境遊更是特許經營的業務。因此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的經營範圍。注意查看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許可證及登記證明上載明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和許可證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等內容。而“群旅遊”的旅遊組織者們除少數旅行社設立的經微信官方認證過的公眾號外,大部分為個人帳號,實際上並不具備旅行社經營主體的資格。
此外,領隊是否具有專業資質,也是旅遊者容易忽略的一項問題。“群旅遊”的領隊在出遊前一般是口頭召集,不會和參與者簽訂協議或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出現安全或服務品質方面問題,領隊常會解釋為自由選擇的結伴出遊,因不屬“正規軍”,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往往會推脫,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而旅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必須簽訂要件齊全的旅遊合同,根據團隊情況委派有相應從業資質的導遊員或者領隊。因此,遊客如需網絡報名請儘量通過經認證過的旅行社微信公眾號或可確認身份的旅行社工作人員帳號報名參團旅遊。
合同是根本,發票不可少
要根據選擇的出行目的地,確定所簽合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團隊國內旅遊合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一日遊旅遊合同》)的種類。簽訂旅遊合同時,要明確旅遊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而一些線上的“群旅遊”,缺少的就是線下接洽,並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旅遊者往往無法具體了解行程細節,大意繳費,給維權造成困難。
因此,索要和妥善保存發票或收據、合同、旅遊行程單等重要證據,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轉賬付款旅遊團費,都應保留相關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日後一旦發生糾紛,可作為維權憑證。
消費要理智,守法最重要
在外出旅遊時,要注意理性消費,不能有從眾的心理,以防止上當受騙。在旅行購物時,不要輕易相信推銷者的花言巧語,在購買貴重物品時一定要慎重。如旅行社、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經營者等有強迫、誘導、欺騙等行為,旅遊者可以向旅遊質監執法部門投訴。
遊客應當成為一個文明群體,遵守我國及相關目的地國家的法律、法規,參加自費項目不要違法,在旅遊過程中不要參加黃、賭、毒活動。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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