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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省縣鄉公路交警執法無證據不得處罰

發佈時間:2018-04-02 09:40:06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國省縣鄉公路交警執法沒有證據不得處罰

  山西晚報4月1日訊(記者楊晶通訊員李茜王育科)4月1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山西省公安交警紀律作風集中教育整頓動員部署會上獲悉,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公佈了《公路交警中隊規範執勤執法十二條》規定。

  規定主要適用於國省縣鄉公路交警中隊,其中明確規定輔警要在民警的直接管理、指揮和監督下協助開展執法活動,不得單獨上路執法。公路中隊民警輔警在路面執勤執法時,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事實固定證據,作出相應處罰;沒有證據,不得處罰。

  日常執勤執法中,發現毒駕嫌疑時,應立即移交當地公安禁毒部門;集中查處毒駕時,必須與當地公安禁毒部門聯合執法對貨車五類違法行為(安全設施不全、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未按規定噴塗放大號、違反禁令標誌指示、機件不全含挂車機件不全),經大隊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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