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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量化問責倒逼黨政領導盡職履責

發佈時間:2018-06-28 11:01:35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山西晚報6月27日訊(記者薛琳通訊員王毅)山西晚報記者從山西省環保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山西省日前印發了《山西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量化問責辦法(試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對山西省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作出了詳細的問責規定,以量化問責制度化倒逼黨政領導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盡職履責。

  山西省環保廳大氣處處長賀中偉介紹,兩個《辦法》是山西省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體現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具體舉措。出臺的兩個《辦法》主要特點是將量化問責由階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態化轉變,通過更加明確具體可量化的問責標準,警示那些環境品質落後卻仍然不作為、慢作為,導致環境品質大幅惡化或持續惡化的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倒逼他們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盡職履責,積極作為。

  《辦法》規定的問責對象為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政府分管領導,主要包括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縣(市、區)委書記以及設區市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

  《辦法》還明確了具體的問責情形。空氣品質改善方面,列入量化問責考核的主要指標為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PM2.5濃度、優良天數比例,量化問責的情形是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濃度排名落後(縣市區按排名後10位,設區市按排名後3位),且仍對工作重視不夠,環境空氣品質依然惡化嚴重(PM2.5濃度單月或連續惡化超過一定比例,或全年累計多個月出現惡化情況),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優良天數比例約束性考核目標。

  水污染防治方面,問責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未完成水環境品質改善目標,根據地表水國考斷面水污染物超標程度或年度出現水質同比惡化的次數不同,對應不同的問責對象;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體消除情況。水污染防治年度重點工作任意一項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未達考核要求的,均要被問責。

  問責方式和程式將按照《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行。被問責處理情況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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