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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

發佈時間:2018-09-29 18:06:14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9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及其説明。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進行了修訂;《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31日進行了修訂。這三件條例的實施,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促進了城鄉規劃建設和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變化,地方性法規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會具有持久生命力。

  其中,關於《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的修正,明確了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條例》第十一條作了實質性修改,刪除了企業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中的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環節,將節能審查項目由核準前辦理修改為開工建設前辦理,並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均不能開工建設和不予批准建設的內容作了進一步規定。

  關於《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修正,調整了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限。按照相關決定的要求,對《條例》第十二條進行了修改,將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調整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託具備條件的開發區審批,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不具備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關於《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修正,加強失信懲戒制度。對《條例》第二十八條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承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佈”。(山西晚報記者 李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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