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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申報項目應確保年內可開工建設

發佈時間:2018-12-20 14:56:22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申報項目應確保年內可開工建設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分配、使用管理,省發改委、省住建廳日前印發《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分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落實財政配套支持 確保項目年內開工建設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是指棚改安置住房(含貨幣化安置)和公租房(以下簡稱“保障房”)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物業服務等基礎設施,保障房小區的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與保障房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

  《辦法》要求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項目推進力度,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精簡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同時落實財政配套支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年內開工建設,努力做到配套基礎設施與保障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按照批准項目的名稱、內容和規模進行建設。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程式報批。

  採取區別對待、鼓勵先進 保障急需、突出重點原則

  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採取不同的投資補助標準,突出區別對待原則。對保障房小區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對採用配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房項目,可按保障房建築面積佔比分攤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投資。按照確保保障房建成後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則,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與保障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在區別對待的同時要鼓勵先進。對於近年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成績突出的市、縣(區),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對近兩年投資計劃執行慢、審計稽查問題多、整改不到位的市、縣(區),減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對貧困縣尤其是深度貧困縣等財政困難地區、國有工礦、林區(場)、墾區,以及困難企業特別是獨立工礦區和資源枯竭城市的企業棚改配套設施項目,給予適當傾斜,保障急需。

  此外,要突出重點,對實施和監管責任主體層層落實到位,配套資金有保障、計劃執行進度快、工程管理品質高、資金使用安全等各方面均有保證的項目重點支持;重點安排因配套基礎設施短板影響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項目。對已竣工或當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可優先安排。

  保障房項目必須符合發展規劃 不得“搭車”申報投資、套取資金

  申請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保障房項目必須符合當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納入年度目標任務;已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三年滾動計劃應包括擬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礎設施,以及已建成但保障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備的項目;符合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可確保年內開工建設;同一個項目一年中原則上只能安排一次中央預算內投資;確需再次安排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山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方可下達;以前年度已經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確需再次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必須同時滿足:已下達的中央預算內資金全部按規定支付完畢,累計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能夠確保項目當年竣工。

  《辦法》同時規定這些項目不得申報安排:城市主幹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城市廣場、城市公園等與保障房項目不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地方各項建設資金未落實、年內無法開工建設的項目;審批手續不完善、建設條件不落實的項目。

  《辦法》指出,不得將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無關的建設內容“搭車”申報投資、套取資金。(山西晚報記者 胡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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