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開徵懲罰性贖回費

2018-04-08 13:41:15  來源:證券時報  責編:趙瀅溪

  清明小長假臨近,基金增加短期持有贖回費的規定引發關注。業內人士認為,以自然日為贖回費計費標準,很難避免資金利用節假日進行套利交易,建議應將“7日”明確為“7個交易日”。

  開徵懲罰性贖回費

  持有7天贖回費1.5%

  根據2017年8月31日發佈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新規”),對已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內容不符合流動性新規的,應在新規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修改並公告。

  流動性新規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4月1日是修改基金合同的最後期限。

  根據流動性新規,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以外的開放式基金,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其處理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事先約定。

  記者了解到,截至4月3日,公募基金根據流動性新規發佈公告、修訂基金的《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告一段落,嘉實、易方達、南方等上百家公募基金公司已陸續披露基金合同修訂方案,根據新規調整基金的贖回費成為這類公告的共同內容。

  這也意味著,從本月起,除了貨幣基金和ETF之外的開放式基金正式進入到懲罰性贖回費徵收階段,持有期限低於7天的投資者短期交易或套利或得不償失。

  “自然日”標準

  難以避免資金套利

  流動性新規在防範基金流動性風險、增加短期套利資金成本方面做出了全面規範,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以7個自然日為標準徵收懲罰性贖回費,難以避免節假日前後套利資金的短線交易,建議將“7日”明確為“7個交易日”。

  北京一位基金公司投研部人士表示,近期基金公司陸續修改完基金合同,增加了持有7日以內將收取最低1.5%贖回費的內容。但這個徵收的標準是自然日,而不是交易日,仍難以避免資金利用節假日前後進行套利的行為。

  若以自然日計算,2017年為365天,而交易日是244日,相差121天。從2018年的節假日安排可以看到,春節、國慶節假日均為7個自然日;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假日為3個自然日,如果前後遇到週末,假期自然日會延長至4~5天。

  “遇到時間較長的節假日,就會大大減少套利資金在非交易日的波動風險,”上述投研人士説,“我國市場的節假日效應明顯,流動性新規對於投機套利的約束,遇到節假日就相對減弱,對於基金公司來説也很難徵收到這筆對短線交易、套利交易的懲罰性贖回費。”

  北京一位基金經理表示,從邏輯上看,“日”應該是指二級市場的交易日,而不是自然日。因為交易套利針對的是市場的交易日,二級市場的交易日才能産生套利收益。而從投資獲利的過程來看,套利交易一般也是在交易日中産生的。按照自然日來徵收懲罰性贖回費,無法避免部分資金在節假日前後利用基金開展的套利交易,較長的非交易的自然日也會大大降低套利資金的波動風險和套利成本。

  “建議在‘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規定中,明確‘7日’為交易日,而非自然日,這樣會有效降低套利資金的短期投資行為。” 上述投研部人士説。(記者 李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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