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購稅法實施,買車成本降低 10萬元轎車,稅款可減少400多元
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正式施行,相比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政策體系,最顯著的變化就是車購稅稅負有所下降。
南京市稅務局工作人員告訴南京日報記者,按照車購稅法新政規定,車購稅計稅價格中不再包含價外費用。以市場某款轎車為例,車價為10萬元,價外費用為5000元。按原車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車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稅款。那麼,納稅人應交稅款為(100000+5000)/(1+13%)×10%=9292.04元。現在,按車購稅法新政規定,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即納稅人應繳稅款為100000/(1+13%)×10%=8849.56元,不再包含價外費用,前後對比,車購稅繳納稅款下降400多元。
原車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國家稅務總局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來進行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徵車輛購置稅。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解釋,在稅務系統數據庫,每種車都有最低計稅價格。車購稅法實施前,如果購車的發票價格低於系統的最低計稅價格,則不按發票金額徵稅,按系統內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如果高於最低計稅價格,那就按發票實際金額徵稅。
而7月1日施行的車購稅法則取消了以最低計稅價格計徵稅款的規定。納稅人購車時,按照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講,車購稅法實施前,某款車最低計稅價格為15萬元,因4S店促銷打折,該車實際成交價格為13萬元,那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130000/(1+13%)×10%=11504.42元,低於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的15000元,因此購車人最終需繳納車購稅款15000元。7月1日車購稅法實施後,直接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購車人只需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11504.42元稅款,相比之下稅款降低了近3500元。
但是,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並不意味著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計稅價格可以無限制降低。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表示,車購稅法規定,若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部門將依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同時,稅務部門也將充分發揮價格監控機製作用,做好取消最低計稅價格後車購稅的風險應對工作。(南京日報 記者 范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