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肖紅光):近日,重慶墊江法院民一庭法官肖厚權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張某某、蔣某某賠償原告尹某某300元。
據悉,2021年5月1日下午,原告尹某某在重慶墊江縣體育場附近遺失一隻電話手錶。而後,拾得電話手錶的被告蔣某某、張某某發現電話手錶被鎖定無法使用,遂在協商一致後將其丟棄在垃圾桶內。另一名被告夏某某在清理垃圾時發現該電話手錶,並在持有兩天后再次將其丟棄。三被告在擺弄該電話手錶時,其頭像被該電話手錶自動抓拍並傳送至原告的關聯手機。因雙方當事人未就返還案涉電話手錶或折價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尹某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墊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張某某、蔣某某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進行保管,及時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社會經驗法則和公眾一般認知,處於垃圾桶內的物品即為丟棄物,在垃圾桶內拾得物品並再次丟棄的行為,主觀上並無過錯,故被告夏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墊江法院遂判決由被告張某某、蔣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各自賠償原告尹某某300元。判決下達後,被告張某某、蔣某某立即主動向原告尹某某履行了賠償義務。墊江法院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令當事人勝敗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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