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邊界更好規範教師職業行為
2021-12-24 15:10:38來源: 中國教育報責編: 陳晨

  沒畢業卻“被就業”?近日,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烏魯木齊一所大學多名學生反映,由於“被就業”形成的職工社保繳納記錄,導致他們無法繳納個人醫保,甚至可能影響此後報考公務員、參加應屆生招聘會等。而這一切始於該校一位教師組織的“校企合作”項目:企業出考試費,學生參加與專業無關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拿證後讓企業“借用”挂靠。

  不同於其他職業,教師承擔著立德樹人的崇高使命。教師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從現實來看,職業道德往往依賴於內在的自覺認知與實踐,對個體外在行為的約束是有限的。由此,要想有效約束教師不當的履職行為,不能僅靠自身的道德自律或學校的紀律規範,更應將那些影響惡劣的師德失范行為納入法律評價的範疇。

  那麼,法律介入學校教育活動的邊界在哪?如何及時有效地處理師德失范行為,同時避免不干涉教師應有的教學自由?今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佈,其對於理解教師職業行為的監管走向,有著重要參考價值。

  教師應嚴於律己,自覺遵守法律規範。相較于2009年修訂的教師法,此次修訂草案第一條在“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基礎上,增加了“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與規範教師職業行為緊密聯繫、相互促進、不可偏廢。教師應自覺遵守教師職業行為規範,防止以利益為導向。在與企業合作時,既要合法合規,又要保護好學生的正當權益,不能以損害學生的利益換取自身利益。

  相關部門要積極落實,及時制止教師的不正當行為。劃定教師職業行為邊界,明確教師資格準入條件、聘任考核、培養培訓、待遇保障和獎懲申訴等內容,為教師提供清晰、可預期的行為要求。此次修訂草案新增了教師履職規範條款,規定教師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牟取不正當利益。換句話説,不局限于傳統的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其家長贈送的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核評價的宴請,向學生推銷商業服務獲取回扣,凡是教師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在法律禁止的範圍內。教師一旦出現違反法規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立即介入,及時止損,維護好社會的公平正義。

  落實教師職責,更重要的是明確不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學校應區分不同情節,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教師有不當履職行為的,應及時制止、責令改正與批評教育,按照規定調整崗位、暫停教學工作、降低職務等級或限制評獎評優。如果存在嚴重損害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行為,可以開除、解聘或撤銷教師資格,並限制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教師資格的機會。如果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才培養,關鍵在教師,不逾矩方能更好育人。教師在履職過程中應加強內心引導,自覺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同時,要以嚴格標準約束自己的外在行為,履行好法律規定的義務,避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紅線。(作者 鄭曉軍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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