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頒布,特別是規範義務教育“公參民”學校相關政策的出臺,義務教育“公參民”學校的規範管理工作正在有序推進。那麼,高中“公參民”學校該何去何從?近日,衡水第一中學改名衡水泰華中學的消息在網絡上傳播。“公參民”學校逐步走向真正獨立辦學,這是對高中“公參民”學校規範辦學的必然要求,衡水第一中學改名無疑釋放出一種積極信號。
與義務教育“公參民”學校一樣,高中“公參民”學校也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産物,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高中“公參民”學校的無序發展,特別是一些學校違規提前招生和跨區域招生,破壞了教育生態,損害了教育公平。按照《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推動高中“公參民”學校規範辦學,有利於營造良好教育生態,也有利於促進基礎教育健康發展。
首先,要對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高中學校加以規範。雖然《實施條例》並未禁止公辦高中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高中學校(非營利性),但依法規範辦學的要求非常明確。《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一些高中“公參民”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學校的法人代表沒有實際權力,“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未真正落地。學校應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旨在從根本上解決“校中校”問題和公民辦學校教師混用現象。目前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同處一個校園、共用教育教學設施、共用教師的情況並未完全杜絕。學校應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高中“公參民”學校是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需要進行嚴格的財務審計。同時,學校應“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近年來,一些學校在“獨立招生”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高中“公參民”學校借著跨區域招生之機,利用與公辦名校含糊不清的關係招攬生源,這是亟須治理的重點。
其次,要對公有教育資源參與民辦高中辦學加以規範。對公有教育資源參與民辦高中辦學進行規範,主要包括規範公辦品牌輸出、規範公辦教師編制使用、規範國有資産管理。
一是規範公辦品牌輸出。公辦學校僅以學校品牌作為無形資産投入辦學,而未實質性參與民辦學校管理與教學的“貼牌”行為,在高中“公參民”學校中並不鮮見。從規範公有教育資源參與民辦學校辦學的角度看,規範公辦品牌輸出是一項重要內容。《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由此可見,公辦高中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民辦學校辦學,應在禁止之列。
二是規範公辦教師編制使用。教師擁有公辦事業編制,卻長期在民辦學校任教,這種現象在高中“公參民”學校依然存在。作為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間的一種合作方式,公辦學校教師對口支持民辦學校,其教師身份、人事關係可保持不變,但應當在任教時間上作出限定。不加限制地長期任教不符合公辦教師編制使用的相關規定。2019年12月中央編辦明確提出,嚴禁公辦學校在編教師長期到民辦學校任教。因此,對於長期在高中“公參民”學校任教的公辦學校教師,應當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
三是規範國有資産管理。按照《實施條例》的要求,以國有資産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仲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産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再其次,要對高中“公參民”學校的辦學行為加以規範。一是要加強高中“公參民”學校的招生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十四五”縣域普通高中發展提升行動計劃》提出,全面落實公民辦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屬地招生政策。可以説,加強對違規提前招生和跨區域招生的治理,是規範高中“公參民”學校辦學行為的重要內容。
二是要加強高中“公參民”學校的財務管理。按照《實施條例》的要求,高中“公參民”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範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高中“公參民”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高中“公參民”學校成因複雜、類型多樣,涉及諸多利益群體,對推動規範辦學可能出現的問題,應當提前做好預判。同時,要從關鍵環節入手,對每一所學校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避免簡單化和“一刀切”。(作者 汪明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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