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切實依法保障幼師工資待遇
2022-02-21 14:00:45來源: 中國教育報

  前不久,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學前提升計劃”),提出落實公辦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政策……各類幼兒園依法依規足額足項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要求。面對新時代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的新征程、新使命,應切實依法落實與不斷提高幼兒園教師的地位和工資待遇,提高幼兒園教師職業吸引力,形成廣大幼兒園教師樂於從教、安心從教且長期從教的良好局面。

  教師是教育發展的第一資源,是教育事業發展的根本。建設一支高素質善保教創新型的幼兒園教師隊伍,是新時期黨和國家的重要戰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師工資待遇是調節和配置教育領域人力資源的經濟杠桿,也是影響教師隊伍數量、品質、結構及穩定性的重要因素。依照法律規定,無論是中小學還是幼兒園教師,無論公辦園還是民辦園教師,無論在編還是非在編教師,均受法律法規的規範和保護。

  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法律實施缺乏有效監督,政策法規執行不到位,幼兒園教師待遇的政策規定尚未能在實踐中得到切實落實,隊伍建設較為滯後。一方面,與中小學教師相比,幼兒園教師普遍面臨教師身份不被認可、工資待遇低下、社會保障落實差、培訓機會匱乏、職業晉陞受阻等困境,一些教師因生計問題被迫離開幼兒園;另一方面,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及社會保障顯著落後於在編教師,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

  受我國“身份制”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的影響,在編教師與幼兒園簽訂的是聘用合同,適用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人事管理;而非在編教師與幼兒園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管理。因此,編制內幼兒園教師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工資增長機制、津補貼制度、社保分擔機制等並不適用於非在編幼兒園教師,這也影響了非在編幼兒園教師的工作積極性。

  《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把管理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作為突破口,把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作為真招實招,增強教師職業吸引力。《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將大力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深化學前教育改革的關鍵環節。“學前提升計劃”也提出了“十四五”時期保障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的戰略部署和具體要求。總體來説,保障幼師待遇應從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應切實保障落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根據當地物價水準等因素制定幼兒園教師最低工資標準指導性文件,使其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工資待遇及各種津貼補貼、晉陞和獎勵等權益,保證幼兒園教師的職業尊嚴感和自豪感。如廣東佛山規定,幼兒園專任教師最低工資為當年佛山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或以上;武漢市要求民辦園為教師繳納“五險”後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切實做好幼兒園教師醫療、失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各省市應建立面向區域內所有幼兒園教師的社會保障制度,可採取政府、幼兒園和教師按1:1:1共同分擔的方式,支持各類幼兒園教師依法獲得足額足項的社會保障,規定並保障幼兒園教師應有的福利和權利。

  再其次,應積極探索建立公平、激勵相結合的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機制,著力破解“同工不同酬”難題。目前部分地區已創新非在編教師人事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非在編與在編教師崗位職責、業績與待遇相一致。如江蘇鎮江對非在編幼兒園教師實施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性質教師享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其工資、社會保障等經費由縣財政根據相關標准予以撥付;貴州凱里明確提出公辦園非在編教師與在編教師實行“四同”,即招考程式相同、招考標準相同、工資待遇相同、晉級晉職相同,並將教師工資待遇全部納入財政預算。

  最後,應探索建立落實教師工資待遇的評價與督查機制。一方面將教師待遇保障與幼兒園等級評估認定、生均財政撥款掛鉤,如貴陽市普惠性民辦園申報認定中,教師待遇佔15%的評分權重;另一方面對工資待遇明顯低於行業水準及社會保障不完善的幼兒園及時糾正,保障教師薪酬待遇合理且發放到位。(作者 洪秀敏 北京師範大學學前教育研究所所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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