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 長樂一公司被責令退還
長樂某針織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日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松下鎮垅下村土地建廠房和附屬設施,建築佔地面積1650平方米,地類為基本農田,不符合長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去年3月30日,長樂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長樂某針織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本案為企業非法佔地建設案件,長樂某針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權機關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基本農田違法建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構成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行為,屬於非法佔地行為。長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岳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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